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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初級經濟法》輔導:知識點梳理4
第四章 流轉稅法律制度
第一節 增值稅
【解釋1】增值稅是指對從事“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取得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征收的一種流轉稅。
【解釋2】按照外購固定資產處理方式的不同,
增值稅劃分為消費型增值稅、收入型增值稅和生產型增值稅三種類型:
(1)消費型增值稅允許納稅人在計算增值稅時,將外購固定資產的價值“一次性全部”扣除;
(2)收入型增值稅允許納稅人在計算增值稅時,將外購固定資產“折舊部分”扣除;
(3)生產型增值稅不允許納稅人在計算增值稅時扣除外購固定資產的價值。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國由生產型增值稅全面轉型為消費型增值稅。
【解釋3】增值稅的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解釋4】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當期應納增值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其中銷項稅額=不含稅銷售額×稅率。在計算當期銷項稅額時,考生應注意以下問題:
(1)首先界定題目中的收入是否應當征收“增值稅”,其中需要注意的問題是視同銷售、混合銷售和兼營;
(2)“當期”的界定。根據增值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準確界定該筆收入是否計入“當期”的銷項稅額;
(3)銷售額的界定,其中的難點是價外費用、組成計稅價格、包裝物押金、折扣銷售、以舊換新。
在計算當期進項稅額時,考生應注意以下問題:
(1)進項稅額的抵扣范圍,即哪些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哪些不得抵扣;
(2)“當期”的界定,即進項稅額能否在當期抵扣。
一、征稅范圍
1、增值稅征稅范圍的一般規定
(1)銷售貨物(包括電力、熱力、氣體)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解釋】單位的員工為本單位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不包括在內。
(3)進口貨物
2、視同銷售
視同銷售行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收到代銷清單的當天
(2)銷售代銷貨物銷售時
(3)總、分機構(非同一縣市)的貨物移送
(4)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7)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貨物移送的當天
3、混合銷售
(1)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主營業務繳納增值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同銷售貨物,一并征收增值稅。
(2)其他單位和個人(主營業務繳納營業稅)的混合銷售行為,不征收增值稅,一并征收營業稅。
(3)從事運輸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發生銷售貨物并負責運輸所售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一并征收增值稅。
4、兼營
(1)分別核算的:分別繳納增值稅、營業稅
(2)不分別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稅
混合銷售兼營
是否同時發生同時發生 不一定
是否針對同一銷售對象針對同一對象 不一定
稅務處理根據納稅人的主營業務合并征收一種稅(1)分別核算:分別繳納增值稅、營業稅
(2)不分別核算:一并征收增值稅
5、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的其他項目
(1)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在期貨的實物交割環節納稅;
(2)銀行銷售金銀的業務;
(3)典當業的死當物品銷售業務和寄售業代委托人銷售寄售物品的業務;
(4)集郵商品的生產、調撥以及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與個人銷售集郵商品;
(5)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發行報刊;
(6)單獨銷售移動電話,不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的;
(7)縫紉業務。
6、不征收增值稅的項目
(1)供應或開采未經加工的天然水;
(2)郵政部門銷售集郵商品;
(3)郵政部門發行報刊;
(4)電信局銷售移動電話并為客戶提供有關的電信服務;
(5)融資租賃業務;
(6)體育彩票的發行收入。
7、免征增值稅的項目
(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
(2)避孕藥品和用具;
(3)古舊圖書;
(4)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5)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6)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所需進口的設備;
(7)由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二、銷售額
1、銷售額是否含增值稅
一般情況下,試題中會明確指出銷售額是否含增值稅。在未明確指出的情況下,注意以下原則:
(1)商場的“零售額”肯定含稅。
(2)增值稅專用發票中的“銷售額”肯定不含稅。
(3)“價外費用和逾期包裝物押金”肯定含稅。
2、價外費用
價外費用無論其在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計入銷售額。
但下列費用不計入銷售額:
(1)向購買方收取的銷項稅額;
(3)承運部門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貨方,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貨方的代墊運費。
(2)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3、包裝物押金
(1)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單獨記賬核算的,不并入銷售額。
(2)對逾期1年以上未收回包裝物而不再退還的押金,應并入銷售額,并按所包裝貨物的適用稅率計算銷項稅額。
(3)銷售酒類產品(啤酒、黃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當期銷售額征稅。
4、價格折扣(商業折扣)
(1)銷售額與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按照沖減折扣額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
(2)將折扣額另開發票的,不論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在征收增值稅時,折扣額均不得沖減銷售額。
5、以舊換新
(1)納稅人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應當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計算銷售額。
(2)金銀首飾的以舊換新業務,可以按照銷售方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征收增值稅。
6、以物易物
雙方均應作購銷處理,以各自發出的貨物計算銷項稅額,以各自收到的貨物計算進項稅額。
【解釋】在以物易物交易中,雙方應分別開具合法的票據。如果收到的貨物不能取得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其他合法票據的,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7、組成計稅價格
【解釋】在視同銷售中,可能出現無明確銷售額的情況(例如企業將自制的月餅無償贈送他人)。因此,稅法規定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其銷售額:①按照納稅人“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②按照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③組成計稅價格。
(1)不征消費稅的貨物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2)征收消費稅的貨物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稅率)
三、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并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3、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4、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5、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的當天。
6、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憑據的當天。
7、納稅人發生按規定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委托他人代銷、銷售代銷貨物除外),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8、納稅人進口貨物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解釋】某項收入是否應當計入“當期”的銷項稅額,取決于增值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基本原則是:確認時間不得滯后。
四、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計算
1、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
憑票抵稅
1、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2、從海關取得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計算抵稅
1、外購農產品=買價×13%
2、運費=普通發票注明的運輸費用×7%
3、生產企業收購廢舊物資=普通發票注明的金額×10%
(1)一般納稅人購進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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