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法律制度
第二節 營業稅法律制度
營業稅納稅人
(一)納稅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是指:
(1)勞務——提供或接受方在境內。
(2)轉讓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接受方在境內。
(3)轉讓或出租土地使用權——土地在境內。
(4)轉讓或出租不動產——不動產在境內。
(二)扣繳義務人
1.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東 奧初級欄目精選稿件。
2.非居民在中國境內發生營業稅應稅行為而在境內未設立經營機構的,以代理人為營業稅的扣繳義務人;沒有代理人的,以發包方、勞務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
營業稅征稅范圍
1.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應稅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銷售不動產的行為。
2.視同發生應稅行為
(1)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2)單位或者個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銷售,其所發生的自建行為;
(3)財政部、國家稅務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3.混合銷售行為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其他單位和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1)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4.兼營行為。
5.特殊業務的征稅規定
(1)水利工程水費,屬于其向用戶提供天然水供應服務取得的收入,應按“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2)電信單位自己銷售電信物品,并為客戶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的,征收營業稅;銷售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而不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的,征收增值稅。東 奧初級欄目精選稿件。
(3)林木管護勞務,單獨提供林木管護勞務,行為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符合條件的免征營業稅;銷售林木以及銷售林木的同時提供林木管護勞務的行為,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應征收增值稅。
(4)汽車按揭服務和代辦服務,單獨提供按揭、代辦服務業務,不銷售汽車的,應征收營業稅;隨汽車銷售提供的汽車按揭服務和代辦服務業務征收增值稅。
(5)自2004年7月1日起,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且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例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繳納營業稅。東 奧初級欄目精選稿件。
(6)納稅人提供的礦山爆破、穿孔、表面附著物剝離和清理勞務,以及礦井、巷道構筑勞務,屬于營業稅應稅勞務,應當繳納營業稅。
(7)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營業稅稅目
(一)建筑業
1.子稅目:包括建筑、安裝、修繕、裝飾及其他工程作業。
2.其他工程作業是:代辦電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鉆井(打井)、拆除建筑物、平整土地、搭腳手架、爆破等工程作業。
3.管道煤氣集資費(初裝費)業務應按“建筑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4.自建行為:
(1)自建自用建筑物,其自建行為不是建筑業的征稅范圍。
(2)出租的自建建筑物,其自建行為不是建筑業的征稅范圍。
(3)投資入股的自建建筑物,其自建行為不是建筑業的征稅范圍。
(4)單位將自建的房屋對外銷售,其自建行為應按建筑業繳納營業稅,其銷售行為按銷售不動產繳納營業稅。
(二)金融保險業
1.金融業子稅目:包括貨款、融資租賃、金融商品轉讓(如股票轉讓、債券轉讓、外匯轉讓、其他金融商品轉讓)、金融經紀業(如委托業務、代理業務、咨詢業務)和其他金融業務(如銀行結算)。
下列金融業務不征收營業稅:
(1)非金融機構和個人買賣外匯、有價證券或期貨;
(2)金融企業存款或購入金融商品行為,以及金銀買賣業務;
(3)外國銀行分行改制過程中發生的向其改制后的外商獨資銀行(或其分行)轉讓企業產權和股權的行為;
(4)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業務;
人民銀行對企業貸款或委托金融機構貸款的業務應當征收營業稅。
(5)金融機構往來業務;
(6)金融機構的出納長款收入。
2.保險業:是指將通過契約形式集中起來的資金,用以補償被保險人的經濟利益的業務。
下列保險業務不征收營業稅:
(1)保險企業取得的追償款不征收營業稅;
(2)保險公司的攤回分保費用不征收營業稅。
(三)電信業
包括郵政、電信及與郵政、電信相關的業務。單位和個人從事快遞業務按此稅目征收營業稅。
1.各子目的具體范圍,如郵政業務,包括經營各種信函、包裹、匯兌、郵票發行、集郵和郵件運輸、報刊發行等郵政業務活動;
2.郵政部門在提供勞務同時附帶銷售與郵政業務相關的各種物品(如信封、信紙、匯款單、郵件包裝用品等),繳納營業稅,而非增值稅;
3.在提供電信業務的同時附帶銷售專用和通用的電信物品(如電報紙、電話號碼簿、電報簽收簿、電信器材、電話機等),繳納營業稅,而非增值稅。
(四)文化體育業
文化體育業:包括文化業(表演、播映)、體育業。
(1)廣播電視有線數字付費頻道業務按“文化體育業-播映”稅目征收營業稅。
提示:廣告的播映屬于“服務業-廣告業(稅率5%)”稅目的征稅范圍。
(2)有線電視臺收取的“初裝費”,屬于“建筑業”稅目的征稅范圍。
①管道煤氣集資費(初裝費)業務應按“建筑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②電話安裝(包括移機)按“郵電通信業”征收營業稅。
(3)各種展覽、培訓活動,文學、藝術、科技講座及演講、報告會,圖書、雜志、報紙的借閱業務,按“文化體育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出租文化場所屬于“服務業-租賃業”稅目的征稅范圍。
(4)公園、動物園、植物園及其他各種游覽場所銷售門票的業務,按“文化體育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5)舉辦各種體育比賽和為體育比賽或體育活動提供場所的業務,按“文化體育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以租賃方式為體育比賽提供場所的業務,屬于“服務業-租賃業”稅目的征稅范圍。
(責任編輯:黑天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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