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其他稅收法律制度
第八節 印花稅法律制度
資源稅法律制度
資源稅納稅人
資源稅的納稅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開采《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以下稱“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單位和個人。
資源稅征稅范圍
資源稅的征稅范圍應當包括一切開發和利用的國有資源,但考慮到我國開征資源稅還缺乏經驗,所以資源稅暫行條例本著納入征稅范圍的資源必須是具有商品屬性,即具有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的原則,只將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和鹽列入了征稅范圍。水資源等由于價格及征管經驗等因素,暫未列入征稅范圍。這樣,屬于資源稅征稅范圍的資源就可以分為礦產品和鹽兩大類。
目前資源稅的征稅范圍僅包括礦產品和鹽類:
征收資源稅的7個稅目僅限于“初級礦產品或者原礦”,而加工后的資源產品不屬于資源稅的征稅范圍。
資源稅稅目
現行資源稅稅目包括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及鹽共7大類及若干子目。
資源稅稅率
1.資源稅采用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兩種形式,對原油和天然氣兩款稅目按照比例稅率從價征收,其他稅目按照固定稅額從量征收。
2.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從高適用稅率。
3.納稅人在開采主礦產品的過程中伴采的其他應稅礦產品,凡未單獨規定稅率的,一律按主礦產品或視同主礦產品稅目征收資源稅。
資源稅計稅依據
資源稅以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礦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為計稅依據。
1.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實際銷售數量為銷售數量;
2.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移送時的自用數量為銷售數量;自產自用包括生產自用和非生產自用;
3.納稅人以自產的液體鹽加工固體鹽,按固體鹽稅額征稅,以加工的固體鹽數量為銷售數量。納稅人以外購的液體鹽加工成固體鹽,其加工固體鹽所耗用液體鹽的已納稅額準予抵扣。
4.納稅人的減稅、免稅項目,應當單獨核算銷售額和銷售數量;未單獨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銷售額和銷售數量的,不予減稅或者免稅。
資源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資源稅的應納稅額,按照從價定率或者從量定額的辦法,分別以應稅產品的銷售額乘以納稅人具體適用的比例稅率或者以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乘以納稅人具體適用的定額稅率計算。
應納稅額=銷售額×適用的比例稅率
或應納稅額=銷售數量×適用的定額稅率
資源稅稅收優惠
1.開采原油過程中用于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
2.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酌情決定減稅或者免稅。
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減稅、免稅項目。
資源稅征收管理
1.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采取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銷售合同規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2.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采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應稅產品的當天。
3.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采取其他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4.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產品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移送使用應稅產品的當天。
5.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稅款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支付首筆貨款或者開具應支付貨款憑據的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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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黑天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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