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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營業稅征稅范圍
一、營業稅征稅范圍的一般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困境內提供的應稅勞務、轉讓的無形資產或者銷售的不動產,均為營業稅的征稅范圍。
應稅勞務包括屬于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
二、營業稅征稅范圍的特殊規定
(一)混合銷售行為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的,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征收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征收營業稅。
(二)兼營行為
納稅人兼營應稅勞務與貨物或非應稅勞務行為的,應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與貨物或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其應稅勞務與貨物或非應稅勞務一并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
(三)視同發乍應稅行為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發生應稅行為:(1)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2)單位或者個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銷售,其所發生的自建行為,(3)財政部、因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特殊業務的征稅規定
稅法對幾種特殊業務是否征收營業稅作了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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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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