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是應納稅所得額,即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人總額,減除不征稅收人、免稅收人、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 - 不征稅收入 - 免稅收入 - 各項扣除 - 以前年度虧損
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
(一)收人總額
企業收入總額是指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人。包括:銷售貨物收人,提供勞務收人,轉讓財產收人,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人,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人,接受捐贈收人以及其他收入。
(二)不征稅收人
1.財政撥款。
2.依法收取并納人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人。
(三)稅前扣除項目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人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四)扣除標準
1.工資、薪金支出。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2.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按標準扣除。未超過標準的按實際發生數額扣除,超過扣除標準的只能按標準扣除。
3.社會保險費。
4.借款費用。
5.利息費用。
6.匯兌損失。
7.公益性捐贈。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8.業務招待費。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人的的5‰。
9.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10.環境保護專項資金。
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提取的用于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的專項資金,準予扣除。上述專項資金提取后改變用途的,不得扣除。
11.保險費。
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扣除。
12.租賃費。
13.勞動保護費。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準予扣除。
14.有關資產的費用。
企業轉讓各類固定資產發生的費用,允許扣除。企業按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費、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的攤銷費,準予扣除。
15.總機構分攤的費用。
16.資產損失。
17.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稅法規定準予扣除的其他項目。如會員費、合理的會議費、差旅費、違約金、訴訟費用等。
(五)不得扣除項目
1.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2.企業所得稅稅款。
3.稅收滯納金。
4.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5.超過規定標準的捐贈支出。
6.贊助支出。
7.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8.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
9.與取得收人無關的其他支出。
(六)虧損彌補
企業某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而且,企業在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其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
(七)非居民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
(1)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2)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財產凈值,是指有關資產、財產的計稅基礎減除已經按照規定扣除的折舊、折耗、攤銷、準備金等后的余額。
(3)其他所得,參照前兩項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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