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稅率
關稅稅率為差別比例稅率,分為進口關稅稅率、出口關稅稅率和特殊關稅。
1.進口關稅稅率。在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之前,我國進口稅則設有兩欄稅率,即普通稅率和優惠稅率。對原產于與我國未訂有關稅互惠協議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按照普通稅率征稅;對原產于與我國訂有關稅互惠協議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按照優惠稅率征稅。
在我國加入WTO之后,為履行我國在加人WTO關稅減讓談判中承諾的有關義務,享有WTO成員應有的權利,自2002年1月1日起,我國進口稅則設有最惠國稅率、協定稅率、特惠稅率、普通稅率、關稅配額稅率等稅率。
此外,對進口貨物在一定期限內可以實行暫定稅率。不同稅率的運用是以進口貨物的原產地為標準的:確定進境貨物原產國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便于正確運用進口稅則的各欄稅率,對產自不同國家或地區的進口貨物適用不同的關稅稅率。我國原產地規定基本上采用了“全部產地生產標準”、“實質性加工標準”兩種國際上通用的原產地標準。
全部產地生產標準,是指進口貨物“完全在一個國家內生產或制造”,生產或制造國即為該貨物的原產圈。實質性加工標準是適用于確定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參與生產的產品的原產國的標準,其基本含義是:經過幾個國家加工、制造的進口貨物,以最后一個對貨物進行經濟上可以視為實質性加工的國家作為有關貨物的原產國。“實質性加工”,是指產品加工后,在進出口稅則中四位數稅號一級的稅則歸類已經有了改變,或者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產品總值的比例已超過30%及以上的。
(1)最惠國稅率,適用原產于與我同共同適用最惠國待遇條款的WTO成員國或地區的進口貨物,或原產于與我國簽訂有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條款的雙邊貿易協定的國家或地區進口的貨物,以及原產于我國境內的進口貨物。
(2)協定稅率適用原產于我國參加的含有關稅優惠條款的區域性貿易協定有關締約方的進口貨物,如曼谷協定稅率。
(3)特惠稅率適用原產于與我國簽訂有特殊優惠關稅協定的國家或地區的進口貨物,如曼谷協定特惠稅率。
(4)普通稅率適用原產于上述國家或地區以外的其他國家或地區的進口貨物。
此外,按照國家規定實行關稅配額管理的進口貨物,如對部分進口農產品和化肥產品實行關稅配額制度,關稅配額內的,適用較低的關稅配額稅率:關稅配額外的,其稅率的適用按上述稅率的形式的規定執行,適用較高的配額外稅率。
根據經濟發展需要,國家對部分進口原材料、零部件、農藥原藥和中間體、樂器及生產設備實行暫定稅率。適用最惠國稅率的進口貨物有暫定稅率的,應當適用暫定稅率;適用協定稅率、特惠稅率的進口貨物有暫定稅率的,應當從低適用稅率;適用普通稅率的進口貨物,不適用暫定稅率。
2.出口關稅稅率。出口關稅稅率是對出口貨物征收關稅而規定的稅率。目前我國僅對少數資源性產品及易于競相殺價,需要規范出口秩序的半制成品征收出口關稅。
與進口關稅稅率一樣,出口關稅稅率也規定有暫定稅率。與進口暫定稅率一樣,出口暫定稅率優先適用于出口稅則中規定的出口關稅稅率。
未訂有出口關稅稅率的貨物,不征出口關稅。
3.特別關稅。為了應對個別國家對我國出口貨物的歧視,任何國家或者地區如對進口原產于我國的貨物征收歧視性關稅或者給予其他歧視性待遇的,海關可以對原產于該國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征收特別關稅。
特別關稅包括報復性關稅、反傾銷稅與反補貼稅、保障性關稅。報復性關稅,是指對違反與我國簽訂或者共同參加的貿易協定及相關協定,對我國在貿易方面采取禁止、限制、加征關稅或者其他影響正常貿易的國家或地區所采取的一種進口附加稅。反傾銷稅與反補貼稅,是指進口國海關對外國的傾銷貨物,在征收關稅的同時附加征收的一種特別關稅,其目的在于抵銷他國的補貼。保障性關稅,是指當某類貨物進口量劇增,對我國相關產業帶來巨大威脅或損害時,按照WTO有關規則,采取的一般保障措施,主要是采取提高關稅的形式。
征收報復性關稅的貨物,適用國別、稅率、期限和征收辦法,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公布。征收反傾銷與反補貼稅和保障性關稅的適用稅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障措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為了逐步完善關稅的稅率結構,更好地發揮關稅的作用,從1997年7月1日起,我國對部分進口貨物實行從量定額、從量定額和從價定率混合使用的復合稅率及滑準稅率。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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