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會計職稱考試網根據考生在復習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本站對2013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會計師經濟法復習講解(5),做了特別整理,以方便大家更好的備考2013年會計職稱考試!
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和種類
(一)公司的概念
由于各國立法對公司組織形式在社會上的適用范圍規定不同,對公司的種類規定不同,加之不同類型的公司法律特征有一定區別,即使是相同類型的公司在不同國家、地區的法律中具體規定也有差異,因此,在公司法理論上很難形成一個公認的、抽象的公司概念。
根據我國立法的原則規定,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的,以營利為目的的,由股東投資形成的企業法人。企業是指從事商品生產、流通或者服務活動,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獨立地位的營利性經濟組織。
從法律上講,我國的公司具有以下四項特征:
1.依法設立
這是指公司必須依法定條件、法定程序設立。一方面要求公司的章程、資本、組織機構、活動原則等必須合法;另一方面,要求公司設立要經過法定程序,進行工商登記。公司通常依公司法設立,但有時還必須符合其他法律規定,如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等。
2.以營利為目的
以營利為目的,是指股東即出資者設立公司的目的是為了盈利,即從公司經營中取得利潤。因此,盈利目的不僅要求公司本身為盈利而活動,而且要求公司有盈利時應當分配給股東。某些具有盈利活動的組織,如果其利潤不進行分配,而是用于社會公益等其他目的,則不屬于以營利為目的的公司性質。
3.以股東投資行為為基礎設立
公司由股東的投資行為設立,股東投資行為形成的權利是股權。股權是一種獨立的特殊權利,不同于所有權,也不同于經營權等物權,更不同于債權。《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受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4.具有法人資格
公司是企業法人,應當符合《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主要是獨立的法人財產和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我國《公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具有法人資格,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者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這里的有限責任是指股東對公司的有限責任,公司對債權人的責任則是無限的,即公司要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包括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員和代理人的經營活動產生的債務承擔責任。
(二)公司的種類
按照法律的規定或學理的標準,可以將公司分為不同的種類。
以公司資本結構和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方式為標準的分類
(1)有限責任公司。又稱有限公司,是指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又稱股份公司,是指將公司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
(3)無限公司。是指由兩個以上的股東組成,全體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公司。無限公司與合伙具有基本相同的法律屬性,但不同的是有些國家規定無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
(4)兩合公司。是指由負無限責任的股東和負有限責任的股東組成,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無限連帶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僅就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其中,無限責任股東是公司的經營管理者,有限責任股東則是不參與經營管理的出資者。
我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形式僅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以公司的信用基礎為標準的分類
(1)資合公司。是指以資本的結合作為信用基礎的公司,其典型的形式為股份有限公司。此類公司僅以資本的實力取信于人,股東個人是否有財產、能力或者信譽與公司無關。股東對公司債務以出資為限承擔有限的責任,共同設立公司原則上不以相互信任為前提。
(2)人合公司。是指以股東個人的財力、能力和信譽作為信用基礎的公司,其典型的形式為無限公司。人合公司的財產及責任與股東的財產及責任沒有完全分離,其不以自身資本為信用基礎,法律上也不規定設立公司的最低資本額,股東可以用勞務、信用和其他權利出資,企業的所有權和經營權一般也不分離。
(3)資合兼人合的公司。是指同時以公司資本和股東個人信用作為公司信用基礎的公司,其典型的形式為兩合公司和股份兩合公司。
3.以公司組織關系為標準的分類
(1)母公司和子公司。在不同公司之間存在控制與依附關系時,處于控制地位的是母公司,處于依附地位的則是子公司。母子公司之間雖然存在控制與被控制的組織關系,但他們都具有法人資格,在法律上是彼此獨立的企業。《公司法》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母公司與子公司一般是由持股關系形成的。此外,公司之間還可能由于其他原因形成控制與依附關系,成為控制公司與附屬公司,如表決權控制、人事關系、契約關系、信貸及其他債務關系、婚姻親屬關系等。
(2)本公司與分公司。分公司是公司依法設立的以分公司名義進行經營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本公司承受的分支機構。相對分公司而言,公司稱為本公司或總公司。分公司沒有獨立的公司名稱、章程,沒有獨立的財產,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可領取營業執照,進行經營活動,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法》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三)我國現行立法體系下的公司
我國現行的企業立法體系處于新舊并存、交錯適用的狀態,所以實踐中的公司形式仍顯得有些雜亂,如有依《公司法》設立的公司,依《外商投資企業法》設立的公司,依《企業法》設立的名稱中含有“公司”字樣的企業等。這種狀況的根本解決,需要通過對企業立法體系的調整進行,通過法律的立、改、廢等工作使之合理化、科學化。
1.《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規定
我國《公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存在以下區別:
(1)設立方式不同。有限責任公司只能以發起方式設立,公司資本只能由發起人認繳,不允許向社會募集。股份有限公司既可以發起設立,也可以募集設立,即由發起人認繳公司設立時發行的一部分股份,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向特定對象募集。
(2)股東人數上下限規定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無下限規定,僅作了50人以下的上限規定,并允許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有上下限的規定,為2人以上200人以下,而且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3)出資證明形式不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證明為出資證明書,通常為紙面形式。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出資證明為股票。股票可以采取紙面形式,但目前通常為無紙化形式。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必須采取記名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既可以采取記名方式,也可以采取無記名方式。
(4)股權轉讓方式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轉讓其股權受到一定法律限制,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在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以自由轉讓為原則,以法律限制為例外。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票時,其他股東無優先購買權。股票還可以依法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5)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劃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一般依其投資比例行使權利。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一般依其所持股份數額行使權利。
(6)組織機構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設置較股份有限公司更為靈活,如公司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可以不設董事會,只設一名執行董事,可以不設監事會,只設1至2名監事;在股東會的召集方式、通知時間等方面也較為靈活。股份有限公司則必須設置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依法規范運作。
(7)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程度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兩權分離程度較低.其股東多通過出任經營職務直接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決定公司事務。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兩權分離程度較高,所以必須強調組織機構與法人治理機制的完善,法律也對其規定較多強制性義務。
(8)信息披露義務不同。股份有限公司具有開放性,負有法律規定的信息披露義務,其財務狀況和經營情況等要依法進行公開披露,以保障社會投資者的利益。有限責任公司則因其為非開放型公司而不受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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