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經濟仲裁與訴訟
知識點預習—仲裁法的適用范圍
1.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糾紛,可以仲裁。
2.與人身有關的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是不能進行仲裁的。其次,仲裁事項必須是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且當事人有權處分的財產權益糾紛。
3.由強制性法律規范調整的法律關系的爭議不能進行仲裁。因此,行政爭議不能仲裁。
4.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應適用專門的規定,因此《仲裁法》不適用于解決這兩類糾紛。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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