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經濟仲裁與訴訟
一、知識點預習——訴訟時效的中止
(1)訴訟時效中止的概念
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訴訟時效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暫時停止計算訴訟時效期間,以前經過的時效期間仍然有效,待阻礙時效進行的事由消失后,繼續計算訴訟時效期間。
(2)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時間及效力
①訴訟時效的中止必須是因法定事由而發生。這些法定事由包括兩大類: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軍事行動等,都是當事人無法預見和克服的客觀情況;二是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其他障礙,即除不可抗力外使權利人無法行使請求權的客觀情況,包括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喪失行為能力。
②法定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始產生中止訴訟時效的效力。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只有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發生上述事由的,才能中止訴訟時效。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前發生上述法定事由,到最后6個月開始時法定事由己消除的,則不能發生訴訟時效中止;但如果該法定事由到最后6個月開始時仍然繼續存在,則應自最后6個月開始時中止訴訟時效,直到該障礙消除。
③訴訟時效中止之前已經經過的期間與中止時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繼續進行的期間合并計算,而中止的時間過程則不計入時效期間。在民法規定的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內,訴訟時效中止的持續時間沒有限制。
二、練習
單選題
張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2012年4月1日,張某因趙某的不當行為身體受到傷害,其法定代理人李某準備向趙某索賠,但由于工作繁忙一直未依法行使權利。2012年8月1日,李某因車禍死亡,直至2012年9月1日王某依法成為張某新的法定代理人。向趙某索賠的訴訟時效最晚是()。
A、2013年3月31日
B、2013年7月31日
C、2013年8月31日
D、2013年10月31日
【正確答案】 A
【答案解析】 本題考核點是訴訟時效的中止。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為1年,即2013年3月31日止。法定代理人李某因車禍死亡沒有造成訴訟時效中止。只有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和其他障礙,才能中止時效的進行。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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