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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
股份發行
(一)股份和股票的概念
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注冊資本劃分為金額相等的股份,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股份是指由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股東所持有的通過股票形式來表現的可以轉讓的資本的一部分。股份作為代表公司資本的一部分,是公司資本的最小劃分單位,不能再分,所有股東持有的股份加起來所代表的資本數額即為公司的資本總額。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具有平等性,公司每股金額相等,所表現出的股東權利和義務是相等的,即只要所持有的股份相同,其股東可以享有的權益和應當履行的義務就相同。
股票是指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股票具有以下性質:一是有價證券。股票是一種具有財產價值的證券,股票記載著股票種類、票面金額及代表的股份數,反映著股票的持有人對公司的權利;二是證權證券。股票表現的是股東的權利,任何人只要合法占有股票,其就可以依法向公司行使權利,而且公司股票發生轉移時,公司股東的權益也即隨之轉移;三是要式證券。股票應當采取紙面形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形式,其記載的內容和事項應當符合法律的規定;四是流通證券。股票可以在證券交易市場依法進行交易。
從理論上分析,股票可分為下列種類:
(1)普通股和優先股。這是按照股東權利、義務的不同進行的分類。普通股是指享有普通權利、承擔普通義務的股份,是股份的最基本形式。依照規定,普通股股東享有決策參與權、利潤分配權、優先認股權和剩余資產分配權。優先股是指享有優先權的股份。公司對優先股的股利須按約定的股利率支付,不受公司盈利大小的影響,當年可供分配股利的利潤不足以按約定的股利率支付優先股利的,由以后年度可供分配股利的利潤補足。在公司進行清算時,優先股股東先于普通股股東取得公司剩余財產。但是,優先股不參與公司決策,不參與公司紅利分配。實踐中,發行優先股的很少。
(2)國有股、發起人股和社會公眾股。這是按照投資主體性質的不同進行的分類。
國有股包括國家股和國有法人股,國家股是指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政府部門或機構以國有資產投入公司形成的股份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國有法人股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國有企業、事業及其他單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資產向獨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資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發起人股是指股份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社會公眾股是指個人和機構以合法財產購買并可依法流通的股份。
(3)內資股和外資股。這是按照投資者是以人民幣認購和買賣還是以外幣認購和買賣股票進行的分類。內資股一般是由境內人士或機構以人民幣認購和買賣的股票。外資股一般是以外幣認購和買賣的股票,又可分為境內上市外資股和境外上市外資股。境內上市外資股一般標為B股;境外上市外資股一般以境外上市地的英文名稱中的第一個字母命名,比如,在香港上市的稱為H股,在紐約上市的稱為N股,在新加坡上市的稱為S股等。
(4)記名股票和無記名股票。這是按照票面上是否記載股東的姓名或名稱進行的分類。記名股票是指在票面上記載股東姓名或名稱的股票。《公司法》規定,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并應當記載該發起人、法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戶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記名。無記名股票是指在票面上不記載股東姓名或名稱的股票。《公司法》規定,發行無記名股票的,公司應當記載其股票數量、編號及發行日期。
(二)股份的發行原則
股份的發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為了籌集公司資本而出售和分配股份的法律行為。股份的發行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1.公平原則
參與股份發行的當事人在相同條件下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相同的投資者有相同的權利,相同的發行人在法律上負有相同的責任,不應當在相同的投資者之間存在不公平的待遇。股份有限公司每次發行股份每股的發行條件、發行價格應當相同。
2.公正原則
公司在發行股份時,要依法處理發行中的問題,做到一視同仁。在股份發行中,必須遵守統一制定的規則。股份發行活動應當做到客觀公正、依法辦理,保證有關公正原則的各項規范得以實施。
3.同股同權原則
相同的股份在相同的條件下應當具有平等性。同一公司,相同的股份,在享受的權利上是平等的。股東按持有股份的多少行使表決權,股利的分配也按照持股的多少進行。
根據上述原則,《公司法》規定,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
(三)股票的發行價格
股票的發行價格是指股票發行時所使用的價格,也是投資者認購股票時所支付的價格。股票的發行價格可以分為平價發行的價格和溢價發行的價格。平價發行是指股票的發行價格與股票的票面金額相同,也稱為等價發行、券面發行。溢價發行是指股票的實際發行價格超過其票面金額。
《公司法》規定,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額。因為,低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違背資本充實原則,使股票發行募集的資金低于公司相應的注冊資本數額。
(四)股票的形式和種類
1.股票的形式
股票的形式有兩種。一種是采用紙面形式;另一種是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形式。股票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1)公司名稱;(2)公司成立日期;(3)股票種類、票面金額及代表的股份數;(4)股票的編號。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公司蓋章。發起人的股票,應當標明發起人股票字樣。
2.股票的種類
股票的種類分為記名股票和無記名股票。《公司法》規定,公司發行的股票,可以為記名股票,也可以為無記名股票。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并應當記載該發起人、法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戶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記名。
公司發行記名股票的,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1)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2)各股東所持股份數;,(3)各股東所持股票的編號;(4)各股東取得股份的日期。發行無記名股票的,公司應當記載其股票數量、編號及發行日期。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東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東交付股票。
(五)公司發行新股
發行新股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再向社會募集股份的法律行為。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是股份有限公司向社會募集股份,增加公司注冊資本的行為。
公司發行新股,股東大會應當對下列事項作出決議:(1)新股種類及數額;(2)新股發行價格;(3)新股發行的起止日期:(4)向原有股東發行新股的種類及數額。
公司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公開發行新股時,必須公告新股招股說明書和財務會計報告,并制作認股書。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由依法設立的證券公司承銷,簽訂承銷協議,并同銀行簽訂代收股款協議。公司發行新股,可以根據公司經營情況和財務狀況,確定其作價方案。公司發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須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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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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