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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征收管理概述
一、稅收法律關系及征納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稅收法律關系
1.稅收法律關系主體
(2)納稅主體。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
2.稅收法律關系的內容:主體所享受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
3.稅收法律關系的客體: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
(二)征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稅務機關的權利和義務
(1)職權(6項):法規起草擬定權、稅務管理權、稅款征收權、稅務檢查、行政處罰權、其他(如估稅權、代位權、撤銷權等)。
提示:稅務檢查職權,包括查賬權、場地檢查權、詢問權、責成提供資料權、存款賬戶核查權等。
(2)義務:包括宣傳稅法,輔導納稅人依法納稅;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守秘密;進行回避的義務;受理減、免、退稅及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受理稅務行政復議等義務。
2.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權利與義務
(1)權利:知情權、要求秘密權、享受減稅免稅和出口退稅權、陳述與申辯權、行政復議和訴訟權等。
(2)義務:包括按期辦理稅務登記、按規定設置賬簿、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按期繳納或解繳稅款、接受稅務機關依法實行的檢查等。
二、稅款征收管理體制
我國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稅款征收機關包括各級稅務機關及海關。
1.國家稅務局系統主要負責下列稅種的征收和管理:
①增值稅;②消費稅;③車輛購置稅;④中央企業所得稅(2002-2008年期間,新注冊登記的企業所得稅,一律由國家稅務局征收管理)等。
2.地方稅務局系統主要負責下列稅種的征收和管理:
①營業稅;②個人所得稅;③第五章的小稅種:資源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不包括由國家稅務局系統負責征收管理的部分);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部分地區暫由財政部門負責征收和管理);土地增值稅;車船稅;煙葉稅。
3.海關系統主要負責下列稅收的征收和管理:
①進出口關稅;②對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個人郵遞物品征收的進口關稅;③委托代征的進口環節消費稅、增值稅等。
稅務管理
一、稅務管理概述
稅務管理主要包括稅務登記管理、賬簿和憑證管理、納稅申報等方面的內容。
二、稅務登記管理
(一)稅務登記的概念與范圍
1.稅務登記的概念:稅務登記是整個稅收征收管理的起點。
2.稅務登記范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①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
②非從事生產經營但依照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前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除外;
③扣繳義務人:負有扣繳稅款義務的扣繳義務人(國家機關除外),應當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提示:享受減免稅待遇的納稅人需要辦理稅務登記。
3.稅務登記證件及使用
(1)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提供稅務登記證件:①開立銀行賬戶;②領購發票。
提示:兩個時間:
①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者其他存款賬戶之日起15日內,將其全部賬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
②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
(2)納稅人辦理其他稅務事項時,應當出示稅務登記證件:①申請減稅、免稅、退稅;②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③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④辦理停業、歇業。
(3)稅務登記證件不得轉借、涂改、損毀、買賣或者偽造。稅務機關對稅務登記證件實行定期驗證和換證制度。
(二)稅務登記內容:
稅務登記內容包括:設立(開業)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注銷稅務登記、外出經營報驗登記以及停業、復業登記等。
1.設立稅務登記
(1)辦理設立稅務登記的地點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2)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的時限要求
①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含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②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3)申報辦理稅務登記需提供的資料
①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②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③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④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業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
(4)稅務登記證件的發放
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稅務機關在其稅務登記證件上登記扣繳稅款事項,不再發給扣繳稅款登記證件。
2.變更稅務登記
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3.停業、復業登記
(1)停業登記
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需要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停業登記。納稅人的停業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提示:納稅人在停業期間發生納稅義務的,應當按規定申報繳納稅款。
(2)復業登記
納稅人應當于恢復生產、經營之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復業登記。
4.外出經營報驗登記
(1)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以前,持稅務登記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2)稅務機關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核發《外管證》,《外管證》的有效期限一般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在同一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3)納稅人應當在《外管證》有效期屆滿后10日內,持《外管證》回原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辦理《外管證》繳銷手續。
5.注銷稅務登記
(1)納稅人應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2)按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提示:納稅人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和資料,結清應納稅款、多退(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
(三)稅務登記的管理
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在l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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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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