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其他稅收法律制度
第九節 城市維護建設稅與教育費附加法律制度
城市維護建設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簡稱:城建稅,是我國為了加強城市的維護建設,擴大和穩定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來源,對有經營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個稅種。它是1984年工商稅制全面改革中設置的一個新稅種。城市維護建設稅是對從事工商經營,繳納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
(一)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是指實際繳納“三稅”的單位和個人。
自2010年12月1日起,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二)征收范圍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征收范圍從地域上看分布很廣,具體包括城市、縣城、建制鎮,以及稅法規定征收“三稅”的其他地區
(三)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
城市維護建設稅實行差別比例稅率。根據納稅人所在地區,共分三檔:市區:7%;縣城、鎮:5%;不在市區、縣城、鎮的:1%。
1.由受托方代征、代扣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其代征、代扣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受托方所在地”的稅率。
2.流動經營等無固定納稅地點的單位和個人,在經營地繳納“三稅”的,其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繳納按經營地適用稅率執行。
(四)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實際繳納的“三稅”稅額。
1.納稅人因違反“三稅”有關規定而加收的滯納金和罰款,不作為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
2.納稅人在被查補“三稅”和被處以罰款時,應同時對其城市維護建設稅進行補稅、征收滯納金和罰款。
“三稅”要免征或減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同時減免。
(五)城市維護建設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城市維護建設稅應納稅額的計算比較簡單,計稅方法基本上與“三稅”一致,其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實際繳納增值稅稅額+消費稅稅額+營業稅稅額)×適用稅率
(六)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征免規定
1.對出口產品退還增值稅、消費稅的,不退還已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
2.海關對進口產品代征的增值稅、消費稅,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3.對“三稅”實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辦法的,除另有規定外,對隨“三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一律不予退(返)還。
(七)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地點、納稅期限——基本上與“三稅”一致
1.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三稅”的單位和個人,同時也是城市維護建設稅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人,其納稅地點為代扣代收地。
2.對流動經營等無固定納稅地點的單位和個人,應隨同“三稅”在經營地繳納。
教育費附加
教育費附加是對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附加費。 作用:發展地方性教育事業,擴大地方教育經費的資金來源。
1.征收范圍:稅法規定征收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
2.計征依據: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稅額之和為計征依據。
3.征收比率:3%。
4.計算與繳納
(1)計算公式:
應納教育費附加=實際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之和×征收比率
(2)費用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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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黑天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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