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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初級經濟法》輔導:知識點梳理5

發表時間:2011/11/15 13:12:13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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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初級經濟法》輔導:知識點梳理5

第四章 流轉稅法律制度

第二節 消費稅

【解釋1】消費稅的納稅人,是指在我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

【解釋2】消費稅屬于價內稅,只征收一次,一般是在消費品的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環節繳納(金銀首飾、鉆石飾品的消費稅在零售環節征收),在以后的批發、零售環節不再繳納消費稅。

【解釋3】只有特定的商品(14類)才征收消費稅,具體包括:煙、酒及酒精、化妝品、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鞭炮焰火、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成品油、汽車輪胎、摩托車、小汽車。

【解釋4】消費稅的征收方法包括:(1)從量定額;(2)從價定率;(3)從量定額和從價定率相結合的復合計稅(卷煙、糧食白酒、薯類白酒)。

(一)消費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1、實行從價定率征收的應稅消費品,其計稅依據為含消費稅而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消費稅應納稅額=銷售額(或者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稅率。

2、價外費用

但下列費用不計入銷售額:

(1)承運部門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買方,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買方的代墊運費。

(2)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稅款。

3、包裝物

(1)包裝物隨同應稅消費品“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也不論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當計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計征消費稅。

(2)一般情況下,押金不計征消費稅。

(3)逾期包裝物押金和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應當計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計征消費稅。

(4)酒類產品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押金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銷售額計征消費稅。

(5)對包裝物既作價隨同應稅消費品銷售,又另外收取押金并在規定期限內未予退還的押金,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計征消費稅。

4、視同銷售

(1)納稅人將自己生產的應稅消費品無償贈送他人的,按同類產品“當月”(或者最近時期)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2)納稅人用于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等方面的應稅消費品,應當以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計算征收消費稅。

5、組成計稅價格

(1)自產自用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稅率)

(2)委托加工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

(3)進口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稅率)

(二)自產自用

1、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繳納消費稅。

2、用于其他方面的(如用于非應稅消費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視同銷售”,應繳納消費稅。

【解釋】消費稅只征收一次,但必須征收一次。

(三)委托加工

1、委托方是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但消費稅由受托方代收代繳。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托方向(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稅款。

2、受托方是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在計算增值稅時,代收代繳的消費稅不屬于價外費用。

3、納稅人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其消費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委托人提貨的當天。

4、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受托方在交貨時已代收代繳消費稅,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銷售的,不再征收消費稅。

【解釋】消費稅只征收一次。

5、對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的稅款,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委托方)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受托方)處以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四)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消費稅的扣除

用外購(或委托加工)已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時,可按當期“生產領用數量”計算其已納的消費稅稅額。

(五)消費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納稅人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為銷售合同規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2、納稅人采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為發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

3、納稅人采取托收承付、委托銀行收款結算方式的,為發出應稅消費品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4、納稅人采取其他結算方式,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5、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為移送使用的當天。

6、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消費稅款。納稅人委托個體經營者加工的應稅消費品,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納稅,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貨的當天。

7、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六)消費稅的納稅地點

1、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及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應當向納稅人核算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2、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托方”向其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繳納;

3、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由進口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繳納;

4、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在同一省內、不在同一縣市的,應在“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分支機構所在地繳納消費稅。

5、納稅人到外縣(市)銷售或者委托外縣(市)代銷自產應稅消費品的,應于應稅消費品銷售后,回納稅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繳納消費稅。

第三節 營業稅法律制度

(一)營業稅的征稅范圍

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

【解釋1】勞務: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征收增值稅,其他 勞務征收營業稅。

【解釋2】無形資產: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解釋3】不動產:(1)以不動產投資入股,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不征收營業稅;(2)“單位”將不動產無償贈與他人,視同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個人將無形資產無償贈送他人,不交營業稅。

【解釋4】混合銷售:

(1)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的混合銷售行為,一并征收增值稅;(2)其他 企業的混合銷售行為,一并征收營業稅;(3)從事運輸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發生銷售貨物并負責運輸所售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征收增值稅。

【解釋5】兼營:納稅人兼營應稅貨物銷售、應稅勞務與非應稅勞務的,如果分別核算的,分別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如果不分別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稅。

【解釋6】郵政部門“銷售集郵商品、發行報刊”征收營業稅,但郵政部門以外的單位和個人銷售集郵商品,征收增值稅。

【解釋7】注意“境內”的含義:(1)所提供的勞務發生在境內;(2)所轉讓的無形資產在境內使用;(3)所銷售的不動產在境內;(4)在境內組織旅客出境旅游;(5)在境內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出境;(6)境內保險機構提供的保險勞務,但境內保險機構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除外;(7)境外保險機構以境內的物品為標的提供的保險勞務。

(二)營業稅的扣繳義務人

個人轉讓無形資產以受讓者為扣繳義務人。

(三)不同行業的計稅依據

1、運輸企業

(1)運輸業務的營業額一般包括客運收入、貨運收入、裝卸搬運收入、其他運輸業務收入和運輸票價中包括的保險費收入,以及隨同票價、運價向客戶收取的各種建設基金等。

【解釋】在計算增值稅的進項稅額時,準予抵扣的運費金額是指在運輸單位開具的發票上注明的“運費和建設基金”,隨同運費支付的裝卸費、保險費等其他雜費不得計入。

(2)運輸企業自中國境內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出境,在境外其載運的旅客或者貨物改由其他運輸企業承運的,以全程運費減去付給轉運企業的運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3)聯營運輸業務,以實際取得的營業收入為營業額。

2、建筑業

(1)建筑業的營業額為建筑安裝企業向建設單位收取的工程價款及工程價款之外的各種費用。

【解釋】建筑安裝企業向建設單位收取的臨時設施費、勞動保護費和施工機構遷移費,以及施工企業收取的材料差價款、搶工費、全優工程獎,都應計入營業額征收營業稅。

(2)納稅人從事建筑、修繕、裝飾和其他工程作業,無論與對方如何結算,其營業額均應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的價款。

(3)納稅人從事安裝工程作業,凡所安裝的設備的價值作為安裝工程產值的,其營業額應包括設備的價款。

(4)建筑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者轉包給他人的,以工程的總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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