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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初級經濟法》輔導:知識點梳理2
第二章 會計法律制度
第一節會計法律制度概述
一、會計法律制度構成
1、會計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
2、會計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
3、會計規章:由財政部制定
4、地方性會計法規: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
5、會計規范性文件:由財政部制定
【解釋】應熟悉其“制定機關”,注意選擇題。
二、會計法律制度與會計職業道德的關系
1、會計職業道德的主要內容
2、會計法律制度與會計職業道德的聯系
會計法律制度和會計職業道德,均屬于會計人員行為規范的范疇。二者有著共同的目標、相同的調整對象,在作用上相互補充,在內容上相互滲透,在實施上相互促進。會計職業道德是對會計法律制度的重要補充,會計法律制度是會計職業道德的基本要求。
3、會計法律制度與會計職業道德的區別(P43)
(1)性質不同。會計法律制度通過國家機器強制執行,具有很強的他律性;會計職業道德主要依靠會計從業人員的自覺性,具有很強的自律性。
(2)作用范圍不同。會計法律制度側重于調整會計人員的外在行為,引導其結果的合法化;會計職業道德不僅要調整會計人員的外在行為,還要調整會計人員內在的精神世界。
(3)表現形式不同。會計法律制度是通過一定的程序由國家立法機關或行政管理機關制定的,其表現形式是具體的、明確的、形成文字的成文規定;會計職業道德出自于會計人員的職業生活和職業實踐,其表現形式既有成文的規范,也有不成文的規定。
(4)實施保障機制不同。會計法律制度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會計職業道德既有國家法律的相應要求,又需要會計人員的自覺遵守。
三、會計工作管理體制
1、會計工作的主管部門
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管理體制。
2、單位內部的會計工作管理
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二節 會計核算
一、會計核算的一般要求
1、偽造、變造
(1)偽造會計資料,包括偽造會計憑證和會計賬簿,是以虛假的經濟業務為前提來編制會計憑證和會計賬簿,目的在于以假充真。
(2)變造會計資料,包括變造會計憑證和會計賬簿,是用涂改、挖補等手段來改變會計憑證和會計賬簿的真實內容,以歪曲事實真相。
2、會計記錄文字
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的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
3、會計年度:1月1日-12月31日
4、記賬本位幣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單位,可以選擇其中一種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是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二、原始憑證
1、對原始憑證的審核(非常重要)
(1)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
(2)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有權予以退回,并要求進行更正、補充。
(3)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出具單位印章。
(4)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
2、對特殊原始憑證的處理
一張原始憑證所列的支出需要由兩個以上的單位共同負擔時,應當由保存該原始憑證的單位開具原始憑證分割單(而非復制件)給其他應負擔的單位。
3、記賬憑證
記賬憑證應當具備以下內容:
(1)填制記賬憑證的日期;
(2)記賬憑證的名稱和編號;
(3)經濟業務事項摘要;
(4)應記會計科目、方向和金額;
(5)記賬符號;
(6)記賬憑證所附原始憑證的張數;
(7)記賬憑證的填制人員、稽核人員、記賬人員和會計主管人員的簽名或印章。
三、財務會計報告
1、財務會計報告的構成
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至少應當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和附注。
2、企業在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前,應當按照規定全面清查資產、核實債務。
3、企業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企業負責人、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總會計師“簽名并蓋章”。
4、國有企業、國有控股的或者占主導地位的企業,應當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業的職工代表大會公布財務會計報告。重點說明下列事項:
(1)反映與職工利益密切相關的信息;
(2)內部審計發現的問題及糾正情況;
(3)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情況;
(4)國家審計機關發現的問題及糾正情況;
(5)重大的投資、融資和資產處置決策及其原因的說明。
四、會計檔案
1、會計檔案的界定(重要)
(1)會計憑證類:包括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匯總憑證和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
(2)會計賬簿類:包括總賬、日記賬、明細賬、輔助賬
(3)財務報告類: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財務報告及相關文字分析材料
(4)其他類:包括會計移交清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毀清冊
【解釋】各單位的預算、計劃、制度等文件材料屬于文書檔案,不屬于會計檔案。
2、會計檔案的保管
(1)當年形成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后,可暫由本單位會計部門保管一年。
(2)會計檔案原件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須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在不拆散原卷冊的前提下,可以提供查閱或者復制,并辦理登記手續。
(3)會計檔案的定期保管期限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從會計年度終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3、會計檔案的銷毀程序
(1)會計檔案保管期滿需要銷毀的,由本單位檔案部門提出意見,會同會計部門共同進行審查和鑒定,并編制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單位負責人”應當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署意見。
(2)銷毀會計檔案時,應當由單位的檔案部門和會計部門共同派人監銷。
(3)銷毀后,監銷人應當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名蓋章,并將監銷情況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4、不得銷毀的會計檔案
(1)保管期滿但尚未結清的債權債務原始憑證,不得銷毀。
(2)正在項目建設期間的建設單位,其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不得銷毀。
第三節 會計監督
一、單位內部會計監督
1、內部會計監督的主體、對象
(1)內部會計監督的主體是各單位的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2)內部會計監督的對象是單位的經濟活動。
2、單位內部控制制度
(1)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控制
(2)授權批準控制
(3)會計系統控制
(4)預算控制
(5)財產保全控制
(6)風險控制
(7)內部報告控制
(8)電子信息技術控制
3、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的職權
(1)對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
(2)發現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不相符的,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有權自行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二、政府會計監督
1、會計工作政府監督的實施主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為“各單位”會計工作的監督檢查部門,對各單位會計工作行使監督權,對違法會計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2、會計工作監督的監督對象
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的對象是會計行為,并對發現的有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3、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的內容
(1)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
(2)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
(3)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4)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會計從業資格。
三、社會會計監督
1、注冊會計師的業務范圍(多選題)
(1)審查企業會計報表,出具審計報告;
(2)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
(3)辦理企業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出具有關的報告;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
2、審計報告的種類
(1)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標準審計報告)
注冊會計師如果認為財務報表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應當出具無保留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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