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會計職稱考試課程 全面的了解會計職稱考試的相關重點,小編特編輯匯總了2011年會計職稱相關資料,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第四節 勞動合同的履行(P52)
1.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2.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3.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未經公示或者對勞動者告知,該規章制度對勞動者不生效。企業公示或告知勞動者規章制度可以采用張貼通告、員工手冊送達、會議精神傳達等方式。
第五節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一、勞動合同解除(P54-58)
(一)協商解除
1.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必須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由勞動者主動辭職而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二)法定解除;法定解除又可分為用人單位的單方解除和勞動者的單方解除。
1.勞動者可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 預告解除(提前通知,無補償) |
①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提示:如果勞動者沒有履行通知程序,則屬于違法解除,如果因此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對用人單位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
|
(2) 即時解除(可隨時通知,有補償) |
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②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③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④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⑤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⑥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⑦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
(3)不需事先告知(有補償) |
①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
2.用人單位可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預告解除(提前通知,有補償)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2)即時解除(隨時通知,無補償) |
①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②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③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④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⑤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⑥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
(3)經濟性裁員(有補償) |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
提示(1):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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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2):用人單位裁減人員后,在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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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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