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合同訂立的形式、合同訂立方式、合同成立時問地點
(二)掌握合同的生效、效力待定合同
(三)掌握合同履行的規則、抗辯權的行使、保全措施
(四)掌握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合同擔保方式
(五)掌握合同的變更、合同的轉讓
(六)掌握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具體情形、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法律后果
(七)掌握違約責任的主要形式
(八)掌握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技術合同
(九)熟悉格式條款、違約責任的免除
(十)熟悉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贈與合同、承攬合同、運輸合同、建設工程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托合同
(十一)了解合同及其分類
(十二)了解行紀合同、居間合同
[考試內容]
第一節 合同的訂立
一、合同訂立的形式
(一)書面形式
(二)口頭形式
(三)其他形式
二、格式條款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合同法對格式條款的適用限制包括:
1.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的義務。
2.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
3.對格式條款的解釋。
三、合同訂立的方式
(一)要約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要約應具備的條件。
(1)內容具體確定。(2)必須是特定人所為的意思表示。(3)要約必須向相對人發出。(4)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2.要約邀請。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3.要約生效時間。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4.要約的效力。
5.要約的撤回、撤銷與失效。
(二)承諾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1.承諾應當具備的條件。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做出。(2)承諾必須向要約人做出。(3)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4)承諾必須在有效期限內做出。
2.承諾的方式。
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做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
3.承諾的期限。
4.承諾的生效。
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做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承諾對要約的內容做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做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五、締約過失責任
《合同法》規定了締約過失責任的情形。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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