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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初級經濟法》專題講義五

發表時間:2012/2/28 9:09:43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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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五 縱向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一、行政復議

(一)行政復議申請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2.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二)行政復議參加人和行政復議機關

1.行政復議參加人包括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2.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3.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4.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5.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本級復議)

6.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7.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2)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三)行政復議決定

1.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行政復議的舉證責任,由被申請人承擔。

2.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3.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1)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2)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3)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①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②適用依據錯誤的;③違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⑤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4.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提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5.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終裁決的行政復議決定的,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1)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2)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提示:稅務行政復議

(一)稅務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

1.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必經復議)

2.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

3.稅務機關未及時解除保全措施,使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為。

4.稅務機關作出的強制執行措施。

5.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1)罰款;(2)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稅權。

6.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者答復的行為:(1)不予審批減免稅或者出口退稅;(2)不予抵扣稅款;(3)不予退還稅款;(4)不予頒發稅務登記證、發售發票;(5)不予開具完稅憑證和出具票據;(6)不予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7)不予核準延期申報、批準延期繳納稅款。(前三項必經復議)

7.稅務機關作出的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行為。

8.收繳發票、停止發售發票。

9.稅務機關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或者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有效的行為。

10.稅務機關不依法給予舉報獎勵的行為。

11.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12.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復議時,可一并向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1)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務院其他部門的規定;(2)其他各級稅務機關的規定;(3)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規定;(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規定。(此處的規定不含規章)

提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納稅擔保人對:(1)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2)稅務機關不予審批減免稅或者出口退稅;(3)稅務機關不予抵扣稅款;(4)稅務機關不予退還稅款,不服的,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前置)。

解釋:稅務的技術性爭議,適用復議前置。常見的稅務爭議為主體、數額、方式等爭議,不包括處罰、強制、保全。

(二)稅務行政復議申請與受理

1.稅務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按行政復議前置程序申請行政復議的,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稅額、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方可在實際繳清稅款和滯納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2.稅務行政復議受理

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三)稅務行政復議決定

1.原則上采用書面審查的方法,不需要開庭。

2.稅務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稅務機關重新作出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稅務機關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

提示:但復議機關以原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而決定撤銷的,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受前述限制。

3.被申請人不按照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稅務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稅務具體行政行為。

4.申請人在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時沒有提出稅務行政賠償請求的,稅務行政復議機關在依法決定撤銷或者變更原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稅款、滯納金、罰款以及對財產的扣押、查封等強制措施時,應當同時責令被申請人退還稅款、滯納金和罰款,解除對財產的扣押、查封等強制措施,或者賠償相應的價款。

二、行政訴訟

(一)行政訴訟的適用范圍

1.法院受理提起行政訴訟的范圍

①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②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③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④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⑤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⑥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⑦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⑧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的。

2.法院不受理的提起行政訴訟的事項(掌握)

(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2)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3)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4)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二)訴訟管轄

1.級別管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1)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

(2)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3)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2.地域管轄(重點)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4)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起訴和受理

1.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前置)。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先申請行政復議,不服行政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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