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考試大綱(第七章)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企業所得稅的征收范圍、企業所得稅的稅率
(二)掌握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額、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
(三)熟悉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企業所得稅的源泉扣繳、企業所得稅的特別納稅調整
[考試內容]
第一節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主要內容
企業所得稅是以取得所得的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或其他所得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所得稅。
一、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包括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其他組織。
(一)居民企業
居民企業是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二)非居民企業
非居民企業是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二、企業所得稅的征收范圍
企業所得稅的征收范圍,是符合《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納稅人所取得的應納稅所得。
(一)所得的類型
1.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
2.在業經營所得和清算所得
(二)所得來源的確定
1.銷售貨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動發生地確定;
2.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3.轉讓財產所得,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動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
4.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業所在地確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或者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個人的住所地確定;
6.其他所得,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
(一)標準稅率
居民企業以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且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非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5%。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0%。
(二)優惠稅率
對于居民企業和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且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非居民企業,適用20%和l5%兩檔優惠稅率;對于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非居民企業,適用l0%的優惠稅率。
第二節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
一、收入總額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一)銷售貨物收入
銷售貨物收入是企業銷售商品、產品、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貨取得的收入。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
(二)提供勞務收入
提供勞務收入是企業從事建筑安裝、修理修配、交通運輸、倉儲租賃、金融保險、郵電通信、咨詢經紀、文化體育、科學研究、技術服務、教育培訓、餐飲住宿、中介代理、衛生保健、社區服務、旅游、娛樂、加工以及其他勞務服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三)其他收入
二、不征稅收入
不征稅收入是從性質和根源上不屬于企業營利性活動帶來的經濟利益、不負有納稅義務并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組成部分的收入。
(一)財政撥款
(二)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三、稅前扣除項目
(一)一般扣除項目
一般扣除項目是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禁止扣除項目
(三)特殊扣除項目
四、企業資產的稅收處理
(一)固定資產
1.固定資產是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l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
2.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3.固定資產計稅基礎的確定。
4.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
5.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
6.從事開采石油、天然氣等礦產資源的企業,在開始商業性生產前發生的費用和有關固定資產的折耗、折舊方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二)生產性生物資產
1.生產性生物資產是企業為生產農產品、提供勞務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資產,包括經濟林、薪炭林、產畜和役畜等。
2.生產性生物資產確定計稅基礎的方法。
3.生產性生物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
4.生產性生物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
(三)無形資產
1.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扣除。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準予扣除。但下列無形資產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自行開發的支出已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無形資產;自創商譽;與經營活動無關的無形資產;其他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的無形資產。
2.無形資產確定計稅基礎的方法。
3.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準予扣除。外購商譽的支出,在企業整體轉讓或者清算時,準予扣除。
4.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予l0年。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四)長期待攤費用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有關法律規定的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準予扣除。
(五)投資資產
企業對外投資期間,投資資產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六)存貨
企業使用或者銷售存貨,按照規定計算的存貨成本,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七)資產損失
五、企業特殊業務的所得稅處理
(一)企業重組業務的所得稅處理
1.企業重組的一般性稅務處理
2.企業重組的特殊性稅務處理
(二)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
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是企業在不再持續經營,發生結束自身業務、處置資產、償還債務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財產等經濟行為時,對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稅、股息分配等事項的處理。
(三)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的所得稅處理
六、非居民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1.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2.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3.其他所得,參照前兩項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第三節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額
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額是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減除依照《企業所得稅法》關于稅收優惠的規定減免和抵免的稅額后的余額。
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X適用稅率一減免稅額一抵免稅額
第四節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
一、免稅收入
免稅收入是屬于企業的應稅所得,但是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收入。企業的免稅收入包括:
(一)國債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二、可以減免稅的所得
(一)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二)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
(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五)非居民企業的應納稅所得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減免稅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決定減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縣決定減征或者免征的,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對民族自治地方內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的企業,不得減征或者免征企業所得稅。
四、加計扣除
企業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一)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二)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
五、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六、加速折舊
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法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七、減計收入
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八、抵免應納稅額
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
九、專項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發事件等原因對企業經營活動產生重大影響的,國務院可以制定企業所得稅專項優惠政策,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十、過渡性稅收優惠
過渡性稅收優惠是我國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合并且付諸施行后的特殊處理措施。
第五節企業所得稅的源泉扣繳
一、非居民企業所得稅適用源泉扣繳
對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轉讓財產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應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非居民企業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扣繳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扣繳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實際征收率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方法是:
1.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不得扣除稅法規定之外的稅費支出;
2.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3.其他所得,參照前兩項規定。
實際征收率是《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稅率,或者稅收協定規定的更低的稅率。
二、扣繳義務人
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工程作業和勞務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稅務機關可以指定工程價款或者勞務費的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
三、扣繳義務人未能履行扣繳義務
依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應當扣繳的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由納稅人在所得發生地繳納。納稅人未依法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從該納稅人在中國境內其他收入項目的支付人應付的款項中,追繳該納稅人的應納稅款。
四、扣繳義務人扣稅的時限地點
扣繳義務人每次代扣的稅款,應當自代扣之日起7日內繳入國庫,并向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報送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
五、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簡稱企業),無論盈利或者虧損,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該辦法規定參加所得稅匯算清繳。
第六節企業所得稅的特別納稅調整
一、轉讓定價稅制
(一)稅務機關的合理調整權
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人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二)關聯業務的相關資料
(三)稅務機關的納稅核定權
企業不提供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資料,或者提供虛假、不完整資料,未能真實反映其關聯業務往來情況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四)補征稅款和加收利息
稅務機關依照本章規定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并按照國務院規定加收利息。
(五)納稅調整的時效
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或者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安排的,稅務機關有權在該業務發生的納稅年度起l0年內,進行納稅調整。
(六)跨境關聯交易監控與調查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強化跨境關聯交易監控和調查的通知》(國稅函[2009]363號),對有關跨境關聯交易監控與調查事宜作出了規定。
(七)轉讓定價的跟蹤管理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加強轉讓定價跟蹤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88號),對有關轉讓定價的跟蹤管理事宜作出了規定。
二、預約定價安排
企業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稅務機關與企業協商、確認后,達成預約定價安排。
三、成本分攤協議
成本分攤協議是企業間簽訂的一種契約性協議,簽約各方約定在研發或勞務活動中共攤成本、共擔風險,并按照預期收益與成本相配比的原則合理分享收益。
四、受控外國企業
受控外國企業是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由居民企業,或者由居民企業和居民個人(統稱中國居民股東,包括中國居民企業股東和中國居民個人股東)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低予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稅率水平50%的國家(地區),并非出于合理經營需要對利潤不作分配或減少分配的外國企業。
五、資本弱化規則
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六、一般反避稅條款
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稅務機關可依法對存在避稅安排的企業,啟動一般反避稅調查。
第七節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
一、納稅地點
(一)居民企業的納稅地點
(二)非居民企業的納稅地點
二、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和納稅期限
企業所得稅以納稅人取得應納稅所得額的計征期終了日為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
(一)納稅年度
1.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l2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l個納稅年度。
3.企業依法清算時,應當以清算期間作為l個納稅年度。企業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稅務機關申報并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預繳和匯算清繳
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由稅務機關具體核定。
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l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三、計稅貨幣
企業所得稅,以人民幣計算。所得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計算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并繳納稅款。
四、企業所得稅的征管機關
1.企業所得稅全額為中央收入的企業和在國家稅務局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管理。
2.銀行(信用社)、保險公司的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管理,除上述規定外的其他各類金融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管理。
3.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和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企業所得稅仍由國家稅務局管理。
五、企業所得稅的核定征收
納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6.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六、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的征管
企業在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其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企業之間不得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應當統一核算應納稅所得額。
七、企業所得稅的減免稅管理
企業所得稅的各類減免稅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的相關規定辦理。該文件的規定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不一致的,按《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1號)對此專門作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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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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