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一、勞動合同解除
勞動合同解除分為協商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情況。
(一)協商解除
1、協商解除,又稱意定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雙方當事人因某種原因,在完全自愿的基礎上協商一致,合意解除勞動合同,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效力。
2、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必須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3、由勞動者主動辭職而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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