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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內部講義第七章票據權利與責任

發表時間:2010/12/31 10:10:24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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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據權利與責任
(一)票據權利的概念和分類
    票據權利,指票據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第一順序權利或一次請求權)和追索權(第二順序權利或二次請求權)。
1、付款請求權,是指持票人對票據主債務人(如匯票的承兌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等)出示票據請求其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
2、追索權,是指因持票人在第一次請求權的行使遭到拒絕或有其他法定原因而無法實現的情況下,對票據的其他付款義務人即其前手(如匯票、支票的發票人,匯票、本票的保證人,票據的背書人等)行使請求償還票款的權利。

(二)票據權利的取得
1、基本規定
(1)簽發、取得和轉讓票據,應當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
(2)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當給付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但也有例外的情形,即如果是因為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則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的權利。2、取得票據享有票據權利的情形
(1)依法接受出票人簽發的票據;
(2)依法接受背書轉讓的票據;
(3)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
3、取得票據不享有票據權利的情形
(1)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
(2)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票據法》規定的票據的。
【例題1】甲以背書方式將票據贈與乙,乙可以取得優于甲的票據權利。( )答案:×
解析:根據規定: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的權利。
【例題2】下列哪些情況下取得的票據享有票據權利( )。
A、張三明知李四偷來一張支票,李四向其轉讓,張三欣然接受
B、甲單位以支票形式向地震災區某小學捐款,該小學接受該支票
C、作為收款人,王五依法接受一張銀行本票
D、作為最后持票人,劉六持有一張銀行匯票且背書連續
答案:BCD
解析:A屬于“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的情形,不享有票據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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