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級會計師考試大綱:《經濟法》第六章 增值稅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增值稅法律制度的主要內容
(二)熟悉增值稅的計稅方法、增值稅的出口退(免)稅制度
(三)了解營業稅改革增值稅的主要內容
[考試內容]
第一節 增值稅法律制度概述
增值稅,是以商品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貨物和勞務稅。
一、增值稅的類型
(一)生產型增值稅
(二)收入型增值稅
(三)消費型增值稅
二、增值稅的計稅方法
各國最常用的計稅方法為購進扣稅法。
購進扣稅法,又稱進項稅額扣除法、稅額扣減法,簡稱扣稅法。其基本步驟是先用銷售額乘以稅率,得出銷項稅額,然后再減去同期各項外購項目的已納稅額,從而得出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 = 增值額×稅率
=(產出-投入)×稅率
=銷售額×稅率-同期外購項目已納稅額
=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第二節 增值稅法律制度的主要內容
一、增值稅的納稅人
(一)小規模納稅人
小規模納稅人,是指年應納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年應稅銷售額”)在規定的標準以下,并且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的增值稅納稅人。
(二)一般納稅人
國家稅務總局于2010年發布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該辦法適用于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和認定以后的資格管理。
二、增值稅的征收范圍
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包括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進口貨物。
(一)銷售貨物
1.一般銷售貨物。
一般銷售貨物,是指通常情況下,在中國境內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
2.視同銷售。
貨物視同銷售貨物,是指某些行為雖然不同于有償轉讓貨物所有權的一般銷售,但基于保障財政收入、防止避稅以及保持經濟鏈條的連續性和課稅的連續性等考慮,稅法仍將其視同銷售貨物的行為,繳納增值稅。
3.混合銷售
混合銷售,是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的情形。
除法律特別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納稅人的銷售行為是否屬于混合銷售行為,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征收機關確定。
4.增值稅特殊應稅項目
5.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二)提供應稅勞務
除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地區外,現行增值稅法側重于對銷售貨物征稅,對提供應稅勞務征稅僅限于較小范圍,主要有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兩類。
(三)進口貨物
對于進口貨物,除依法征收關稅外,還應在進口環節征收增值稅。
三、增值稅的稅率
增值稅均實行比例稅率,絕大多數一般納稅人適用基本稅率、低稅率或零稅率;小規模納稅人和采用簡易辦法征稅的一般納稅人適用征收率。
(一)基本稅率
我國增值稅的基本稅率為17%。
1.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除稅法另有規定外,稅率為17%;
2.納稅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稅率為17%;
3.油氣田企業提供的生產性勞務,稅率為17%。
(二)低稅率
我國增值稅的低稅率為13%,適用于法律規定貨物的銷售和進口。
(三)零稅率
零稅率,即稅率為零,僅適用于法律不限制或不禁止的報關出口的貨物,以及輸往海關管理的保稅工廠、保稅倉庫和保稅區的貨物。
(四)征收率
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的征收率為3%。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納稅人,增值稅的征收率為2%、3%、4%或6%.
四、增值稅的應納稅額
(一)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其應納稅額運用扣稅法計算。
計算公式為:
應納增值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1.當期銷項稅額的確定
當期銷項稅額,是指當期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依其銷售額和法定稅率計算并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稅款。
其計算公式為:
當期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或:
當期銷項稅額=組成計稅價格×稅率
2.當期進項稅額的確定。
當期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當期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已繳納的增值稅稅額。
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
(2)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
(3)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
其計算公式為:
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4)購進或者銷售貨物以及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支付運輸費用的,按照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注明的運輸費用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
其計算公式為:
進項稅額=運輸費用金額×扣除率
稅法還規定了不予抵扣的進項稅額。
3.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時限。
(1)防偽稅控專用發票進項稅額抵扣的時間限定;
(2)海關完稅憑證進項稅額抵扣的時間限定;
4.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計算。
(二)小規模納稅人應納稅額的計算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其應納稅額的計算不適用扣稅法,而是實行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的簡易辦法,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增值稅額=銷售額×征收率
對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采取銷售額和增值稅銷項稅額合并定價方法的,要分離出不含稅銷售額,其計算公式為: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2%
(三)進口貨物應納稅額的計算
納稅人進口貨物,按照組成計稅價格和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組成計稅價格或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稅額
應納增值稅額=組成計稅價格×稅率
1.如果進口的貨物不征消費稅,則上述公式中的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稅額
2.如果進口的貨物應征消費稅,則上述公式中的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稅額+消費稅稅額
五、增值稅的稅收優惠
(一)增值稅的免稅項目
(二)納稅人的放棄免稅權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依照《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后,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
(三)增值稅的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
增值稅的即征即退,是指先按規定繳納增值稅,再由財政部門委托稅務部門審批后辦理退稅手續;先征后返(退),是指先按規定繳納增值稅,再由財政部門或稅務部門審批,按照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稅額全部或部分返還或退還已納稅款。
(四)增值稅的起征點
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限于個人。
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依照《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六、增值稅的征收管理
(一)納稅地點
1.固定業戶的納稅地點。
2.非固定業戶的納稅地點。
3.進口貨物的納稅地點。
(二)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和納稅期限
1.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的,其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銷售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2.進口貨物的,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增值稅的稅款計算期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三)計稅貨幣
增值稅額銷售額按人民幣計算。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按外匯市場價格折合成人民幣計算。在計稅依據所用本位幣方面,我國稅法規定以人民幣為本位幣。
(四)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的管理
(五)電子發票
七、增值稅專用發票
增值稅專用發票,是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開具的發票,是購買方支付增值稅額并可按照增值稅有關規定據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憑證。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向消費者個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
(2)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
(3)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
(一)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使用
一般納稅人應通過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以下簡稱“防偽稅控系統")使用專用發票。專用發票由基本聯次或者基本聯次附加其他聯次構成,基本聯次為3聯。一般納稅人領購專用設備后,憑《最高開票限額申請表》、《發票領購簿》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初始行。一般納稅人憑《發票領購簿》、IC卡和經辦人身份證明領購專用發票。
專用發票實行最高開票限額管理。法律規定了一般納稅人不得領購開具專用發票的情形。
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非增值稅納稅人不得領購使用專用發票。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需開具專用發票的,可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二)增值稅專用發票方面的刑事責任
自2014年8月1日起,納稅人通過虛增增值稅進項稅額偷逃稅款,但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屬于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了貨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稅服務;(2)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收取了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款項,或者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3)納稅人按規定向受票方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內容,與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相符,且該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納稅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義開具的。
八、增值稅的出口退(免)稅制度
我國實行出口貨物零稅率(除少數特殊貨物外)的優惠政策。
(一)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
1.出口企業出口貨物。
2.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視同出口貨物。
3.出口企業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出口企業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指對進境復出口貨物或從事國際運輸的運輸工具進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二)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
1.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符合規定的免征增值稅的貨物。
2.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視同出口符合規定的免征增值稅的貨物勞務。
3.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或未補齊增值稅退(免)稅憑證免征增值稅的出口貨物勞務。
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和退稅,應當轉入成本。
(三)不適用增值稅退(免)稅和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
1.出口企業出口或視同出口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決定明確的取消出口退(免)稅的貨物,但不包括來料加工復出口貨物、中標機電產品、列名原材料、輸入特殊區域的水電氣、海洋工程結構物。
2.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銷售給特殊區域內的生活消費用品和交通運輸工具。
3.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因騙取出口退稅被稅務機關停止辦理增值稅退(免)稅期間出口的貨物。
4.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提供虛假備案單證的貨物。
5.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增值稅退(免)稅憑證有偽造或內容不實的貨物。
6.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未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期限內申報免稅核銷以及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不予免稅核銷的出口卷煙。
7.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具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出口貨物勞務。
(四)增值稅退(免)稅辦法
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免”稅,是指對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免征本企業生產銷售環節增值稅:“抵”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動力等所含應予退還的進項稅額,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退”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在當月內應抵頂的進項稅額大于應納稅額時,對未抵頂完的部分予以退稅。
1.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情形。
(1)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和視同自產貨物;
(2)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3)列名生產企業(稅法對具體范圍有規定)出口非自產貨物。
2.適用免、退稅辦法的情形。
不具有生產能力的出口企業(外貿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貨物勞務。
免、退稅辦法是指免征出口銷售環節增值稅,并退還已出口貨物購進時所發生的進項稅額。
(五)出口退稅率
出口貨物的退稅率,是出口貨物的實際退稅額與退稅計稅依據的比例。出口企業應將不同稅率的貨物分開核算和申報,凡劃分不清的,一律從低適用退稅率計算退免稅。
適用不同退稅率的貨物勞務,應分開報關、核算并申報退(免)稅,未分開報關、核算或劃分不清的,從低適用退稅率。
第三節 營業稅改增值稅制度
一、“營改增”試點納稅人及其認定
(一)試點納稅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試點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二)試點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標準
應稅行為的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稱應稅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
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不屬于一般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但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成為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是指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
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除國家稅務局總局另有規定外,一經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二、“營改增”試點的應稅范圍
(一)交通運輸服務
交通運輸服務,是指使用運輸工具將貨物或者旅客送達目的地,使其空間位置得到轉移的業務活動。包括: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和管道運輸服務。
(二)郵政服務
郵政服務,是指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所屬郵政企業提供郵件寄遞、郵政匯兌、機要通信和郵政代理等郵政基本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郵政普遍服務、郵政特殊服務和其他郵政服務。
(三)電信服務
電信服務,是指利用有線、無線的電磁系統或者光電系統等各種通信網絡資源,提供語音通話服務,傳送,發射,接收或者應用圖像、短信等電子數據和信息的業務活動。包括基礎電信服務和增值電信服務。
(四)建筑服務
建筑服務,是指各類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修繕、裝飾、線路、管道、設備、設施等的安裝以及其他工程作業的業務活動。包括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服務和其他建筑服務。
(五)金融服務
金融服務,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活動。包括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
(六)現代服務
現代服務,是指圍繞制造業、文化產業、現代物流產業等提供技術性、知識性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商務輔助服務和其他現代服務。
(七)生活服務
生活服務,是指為滿足城鄉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類服務活動。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游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
(八)銷售無形資產
銷售無形資產,是指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業務活動。無形資產,是指不具實物形態,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包括技術、商標、著作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和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
(九)銷售不動產
銷售不動產,是指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業務活動。不動產,是指不能夠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態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等。
(十)應稅范圍的特殊規定
1.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1)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2)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2.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屬于下列非經營活動的情形除外:
(1)行政單位收取的同時滿足規定條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型收費。
(2)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資的服務。
(3)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聘用的員工提供服務。
(4)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3.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的情形。
三、“營改增”試點的稅率
(一)稅率
1.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
2.提供交通運輸業、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
3.以上兩項以外的稅率為6%;
4.境內單位和個人發生的跨境應稅行為,稅率為零。具體范圍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二)征收率
增值稅征收率為3%,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以及一般納稅人適用簡易方法計稅的特定項目,如公共交通運輸服務、電影放映服務、倉儲服務、裝卸搬運服務和收派服務等。
(三)提供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稅服務
納稅人提供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稅服務,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四、“營改增”試點的應納稅額計算
(一)計稅方法
1.一般計稅方法。
一般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是指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一當期進項稅額
計稅銷售額=(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一支付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含稅價款)
÷(1+對應征稅應稅服務適用的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
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2.簡易計稅方法。
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是指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征收率計算的增值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二)進項稅額
1.“營改贈”試點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
2.“營改贈”試點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3.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稅收繳款書。
(三)進項稅額
1.“營改增”試點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
2.“營改增”試點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3.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稅收繳款書
五、“營改增”試點的稅收優惠
(一)零稅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航天運輸服務;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服務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服務。向境外單位提供的研發服務和設計服務自2015年12月14日起,境內單位和個人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制作和發行服務;技術轉讓服務、軟件服務、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信息系統服務、業務流程管理服務,以及合同標的物在境外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離岸服務外包業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二)免稅
(三)即征即退
(四)增值稅應稅服務稅收優惠的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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