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會計職稱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知識第五章其他相關稅收法律制度第二節契稅法律制度義精講 ,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的相關重點!!
第二節 契稅法律制度
一、納稅人和征稅范圍
(一)納稅人:在我國境內承受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單位和個人。
(二)征稅房屋
在我國境內轉讓土地、房屋權屬的行為為征稅對象。權屬未發生轉移的,不征收契稅。征稅范圍主要包括: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出讓)
2.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3.房屋買賣。
4.房屋贈與。
5.房屋交換。
6.以下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或者房屋贈與,征收契稅。
①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
②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
③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④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
⑤企業破產清算期間,非債權人承受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的。
注意:典當、繼承、分拆、出租或抵押等形式而發生的權屬變動,不屬于契稅的征稅范圍。
二、計稅依據、稅率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計稅依據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時,成交價格為計稅依據;
2、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時,由征收機關參照相應的市場價格核定計稅依據;
3、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時,以交換的差額為計稅依據。交換價格相等時,免征契稅;交換價格不等時,由多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交納契稅。
4、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經批準轉讓補繳契稅,計稅依據為補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或者土地收益。
(二)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計稅依據×適用稅率
【例】2008年,王某獲得單位獎勵房屋一套。王某得到該房屋后又將其與李某擁有的一套房屋進行交換。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獎勵王某的房屋價值30萬元,李某房屋價值35萬元,協商后,王某實際向李某支付房屋交換價格差額款5萬元。稅務機關核定獎勵王某的房屋價值28萬元。已知當地規定的契稅稅率為4%。計算王某應繳納的契稅稅額。
房屋交換且交換價格不相等的,應由多支付貨幣的一方繳納契稅,計稅依據為所交換的房屋價格的差額,即5萬元。因此,王某應就其獲獎承受該房屋權屬行為和房屋交換行為分別繳納契稅。
(1)王某獲獎承受房屋權屬應繳納的契稅稅額=280000×4%=11200元
(2)王某房屋交換行為應繳納的契稅稅額=50000×4%=2000元
(3)王某實際應繳納的契稅稅額=11200+2000=13200元
三、稅收減免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契稅;
2、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稅;
3、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準予減征或者免征契稅;
4、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由省級政府確定是否減免。
5、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免征契稅。
6、外國使領館及外交人員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四、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地點和納稅期限
(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納稅人在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當天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當天。
(二)納稅期限
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
(三)納稅地點: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機關
知識點6:車船稅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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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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