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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
所得稅是以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的所得額為征稅財象所征收的一種稅收。所謂所得額,是指納稅人在一定期間內由于生產、經營等取得的可用貨幣計量的收入,扣除為取得這些收入所需各種耗費后的凈額。
所得稅屬直接稅,其納稅人和實際負擔人是一致的,可以直接調節納稅人的收入,是現代稅收制度中的主體稅種。所得稅的計算涉及納稅人經濟活動的各個方面,因此能促使納稅人建立、健全會計和經營管理制度,有利于國家通過征稅加強監督管理。
企業所得稅是指國家對企業和組織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
長期以來,我國企業所得稅按內資、外資企業分別立法,外資企業適用1991年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內資企業適用1993年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這對吸引外資、促進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加入世貿組織后,國內市場對外資進一步開放,內資企業也逐漸融人世界經濟體系之中,繼續采取內資、外資企業不同的稅收政策,將使內資企業處于不平等競爭地位,影響統一、規范、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的建立。
2007年3月16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1年4月9 日第七界全網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1993年12月13 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企業所得稅法》實現了內資、外資企業適用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統一并適當降低企業所得稅稅率,統一和規范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統一稅收優惠政策,建立“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稅收優惠體系,有利于為各類企業創造一個公平競爭的稅收法制環境。
一、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和征收范圍
(一)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1.納稅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困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簡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
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按照國際慣例一般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這是確定納稅人是否負有全面納稅義務的基礎。
居民企業,是指依照一國法律、法規在該國境內成立,或者實際管理機構、總機構在該國境內的企業。《企業所得稅法》所稱的居民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例如,在我國注冊成立的沃爾瑪(中國)公司,通用汽車(中國)公司,就是我國的居民企業;在英國、百慕大群島等國家和地區注冊的公司,如實際管理機構在我國境內,也是我國的居民企業。上述企業應就其來源于我國境內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是指按照一國稅法規定不符合居民企業標準的企業。《企業所得稅法》所稱的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圍(地區)法律、法規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例如,在我國設立有代表處及其他分支機構的外國企業。
按照國際上的通行做法,《企業所得稅法》按“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
對納稅人加以區分。居民企業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就其來源于我國境內外的全部所得納稅;非居民企業承擔有限納稅義務,一般只就其來源于我國境內的所得納稅。
把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是為了更好地保障我國稅收管轄權的有效行使。稅收管轄權是一國政府在征稅方面的主權,是國家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國際上的通行做法,我國選擇了地域管轄權和居民管轄權的雙重管轄權標準,最大限度地維護我國的稅收利益。
《企業所得稅法》以法人組織為納稅人,改變了以往內資企業所得稅以是否獨立經濟核算來判定納稅人的做法。也就是說,企業設有多個不具有法人資格營業機構的,實行由法人匯總納稅。
實行法人(公司)稅制是世界各國所得稅制發展的方向,也是企業所得稅改革的內在要求,有利于更加規范、科學、合理地確定企業納稅義務。目前,大多數國家對個人(自然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實體征收企業所得稅,一般都是以法人作為納稅主體。《企業所得稅法》以法人組織為納稅人符合國際通行做法。
在納稅人范圍的確定上,考慮到實踐當中從事生產經營的經濟主體組織形式多種多樣,為充分體現稅收公平、中性的原則,《企業所得稅法》將納稅人的范圍確定為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基本上與原企業所得稅納稅人范圍的有關規定保持一致。
2.扣繳義務人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然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
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工程作業和勞務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稅務機關可以指定工程價款或者勞務費的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
為增強企業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的協凋,避免重復征稅,《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按照《個人獨資企業法》、《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不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二)征收范圍
企業所得稅的征收范圍包括我國境內的企業和組織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
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困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即預提所得稅。
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是指其從事物質生產、交通運輸、商品流通、勞務服務以及經國家主管部門確認的其他營利事業取得的合法所得,還包括衛生、物資、供銷、城市公用和其他行業的企業,以及一些社團組織、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開展多種經營和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合法經營所得。
納稅人的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以及營業外收益等所得。另外,企業解散或破產后的清算所得,也屬于企業所得稅的征稅范圍。
二、企業所得稅稅率
企業所得稅稅率采用比例稅率,|是對納稅人應納稅所得額征稅的比率,即應納稅額與應納稅所得額的比率。《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前,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均為33%。同時,對一些特殊區域的外資企業實行24%、15%的優惠稅率,對內資微利企業分別實行27%、18%的兩檔照顧稅率。在這種稅收體制下,稅率檔次多,不同類型企業名義稅率和實際稅負差距較大,不利于企業的公平競爭,也容易帶來稅收漏洞,增加稅收征管上的難度。因此,有必要統一內資、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
按照“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稅制改革基本原則,結合我國財政承受能力、企業負擔水平,考慮世界上其他國家和地區特別是周邊地區的實際稅率水平等因素,《企業所得稅》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0%。
此外,國家為了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特定的產業和項目,還規定了兩檔稅率: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為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所得額是指按照稅法規定確定納稅人在一定期間所獲得的所有應稅收入減除在該納稅期間依法允許減除的各種支出后的余額,是計算企業所得稅稅額的計稅依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一不征稅收入一免稅收入
一各項扣除項目一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按照下列方法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
(1)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2)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3)其他所得,參照前兩項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與依據企業財務會計制度、準則計算的會計利潤往往不一致,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國家有關稅收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納稅。
(一)收入總額
確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首先要確定企業的收入總額。《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納稅人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生產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具體包括:
1.銷售貨物收入,是指納稅人銷售貨物取得的收入。
2.提供勞務收入,是指納稅人提供勞務取得的收入。
3.轉讓財產收入,是指納稅人有償轉讓各類財產取得的收入,包括轉讓固定資產、有價證券、股權以及其他財產而取得的收入。
4.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納稅人對外投資人股分得的股息、紅利等收入。
5.利息收入,是指納稅人購買各種債券等有價證券的利息,外單位欠款付給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但不包括納稅人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是指納稅人出租固定資產、包裝物以及其他財產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
7.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是指納稅人提供或者轉讓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而取得的收入。
8.接受捐贈收入,是指納稅人接受的貨幣性和非貨幣性捐贈收入。
9.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項收入之外的其他各種收入,包括固定資產盤盈收入、罰款收入、因債權人緣故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物資及現金的溢余收人,教育費附加返回款,包裝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二)不征稅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引入了“不征稅收入”的概念。所謂不征稅收入,是指從性質上不屬于企業營利性活動帶來的經濟利益、不負有納稅義務并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組成部分的收入。《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
1.財政撥款;
2.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三)免稅收入
免稅收入是指屬于企業的應稅所得但按照稅法規定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收入。《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免稅收入包括:
1.國債利息收入;
2.符合規定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3.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4.符合規定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四)準予扣除項目
1.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成本。即生產、經營成本,是指納稅人為生產、經營商品和提供勞務等所發生的各項直接費用和各項間接費用。外購存貨的實際成本包括購貨價格、購貨費用和稅金。其中,計入存貨成本的稅金是指購買、自制或委托加工存貨發生的消費稅、關稅、資源稅和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納稅人自制存貨的成本包括制造費用等間接費用。
(2)費用。即指納稅人為生產、經營商品和提供勞務等所發生的銷售(經營)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已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
①銷售費用,是指應由納稅人負擔的為銷售商品而發生的費用,包括廣告費、運輸費、裝卸費、包裝費、展覽費、保險費、銷售傭金(能直接認定的進口傭金調整商品進價成本)、代銷手續費、經營性租賃費及銷售部門發生的差旅費、工資、福利費等費用。
從事商品流通業務的納稅人購入存貨抵達倉庫前發生的包裝費、運雜費,運輸存儲過程中的保險費、裝卸費,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和入庫前的挑選整理費用等購貨費用可直接計人銷售費用。如果納稅人根據會計核算的要求已將上述購貨費用計入存貨成本的,不得再以銷售費用的名義重復申報扣除。
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納稅人的銷售費用還包括開發產品銷售之前的改裝修復費、看護費、采暖費等。
②管理費用,是指納稅人的行政管理部門為管理組織經營活動提供各項支援性服務而發生的費用。包括總部(公司)經費、研究開發費(技術開發費)、社會保障性繳款、勞動保護費、業務招待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股東大會或董事會費、開辦費攤銷(土地使用費、土地損失補償費)、礦產資源補償費、壞賬損失、印花稅等稅金、消防費、排污費、綠化費、外事費和法律、財務、資料處理及會計事務方面的成本(咨詢費、訴訟費、聘請中介機構費、商標注冊費等),以及向總機構(指同一法人的總公司性質的總機構)支付的與本身營利活動有關的合理的管理費等。除經國家稅務總局或其授權的稅務機關批準外,納稅人不得列支向其關聯企業支付的管理費。
③財務費用,是指納稅人為籌集經營性資金而發生的費用,包括利息凈支出、匯兌凈損失、金融機構手續費以及其他非資本化支出。
(3)稅金。即指納稅人按規定繳納的消費稅、營業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關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以及發生的房產稅、車船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企業繳納的房產稅、車船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已經計人管理費用中扣除的,不再作為銷售稅金單獨扣除。企業繳納的增值稅因其屬于價外稅,故不在扣除之列。
(4)損失。即指納稅人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各項營業外支出、已發生的經營虧損和投資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5)其他支出。即指稅法規定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的其他支出。
2.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3.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
4.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準予扣除。
5.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準予扣除:
(1)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2)租入同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3)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
(4)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
6.企業使用或者銷售存貨,按照規定計算的存貨成本,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7.企業轉讓資產,該項資產的凈值,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8.企業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1)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2)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
9.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10.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11.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12.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
(五)不得扣除項目
1.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2)企業所得稅稅款;
(3)稅收滯納金。納稅人因違反稅法規定,被處以的滯納金,不得扣除;
(4)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被有關部門處以的罰金、罰款,以及被沒收財物的損失,不得扣除;
但納稅人逾期歸還銀行貸款,銀行按規定加收的罰息,不屬于行政性罰款,允許在稅前扣除;
(5)企業發生的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扣除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以外的捐贈支出;
(6)贊助支出:
(7)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8)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2.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
(2)以經營租賃方式租人的固定資產;
(3)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4)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5)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6)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7)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3.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無形資產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
(1)自行開發的支出已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無形資產;
(2)自創商譽;
(3)與經營活動無關的無形資產;
(4)其他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的無形資產。
4.企業對外投資期間,投資資產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5.企業在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其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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