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納稅人涉稅事項的公告與報告
1、縣以上(含縣)稅務機關應當按期在辦稅場所或者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絡等新聞媒體上公告納稅人的欠繳稅款情況,以督促納稅人自覺繳納欠稅,防止新的欠稅發生,保證國家稅款的及時足額入庫。
2、欠繳稅款數額較大(5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處分其不動產或者大額資產之前,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
3、納稅人有欠稅情形而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的,應當向抵押權人、質權人說明其欠稅情況。抵押權人、質權人可以請求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的欠稅情況。
4、納稅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并依法繳清稅款。納稅人合并時未繳清稅款的,應當由合并后的納稅人繼續履行未履行的納稅義務;納稅人分立時未繳清稅款的,分立后的納稅人對未履行的納稅義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5、納稅人有解散、撤銷、破產情形的,在清算前應當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未結清稅款的,由其主管稅務機關參加清算。
【例題】納稅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并依法繳清稅款。納稅人合并時未繳清稅款的應當由( )。
A、合并后的納稅人繼續履行未履行的納稅義務
B、合并前的納稅人繼續履行未履行的納稅義務
C、合并后的納稅人對未履行的納稅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D、合并前的納稅人對未履行的納稅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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