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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考試輔導資料講解(4)

發表時間:2013/11/21 9:07:15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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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的實施

一、.經濟法的實施的概念

經濟法的實施是指經濟法主體使經濟法律規范在社會生活中獲得實現的活動,即貫徹執行經濟法律、法規。經濟法的實施將經濟法律規范的要求轉化為經濟法主體的行為,使經濟法律、法規得到嚴格遵守,經濟權利得以正確行使,經濟義務得以切實履行,經濟違法行為得到應有的制裁。

經濟法的實施具有重要意義,是我國經濟法制建設必不可少的重要環節。經濟立法解決了有法可依的問題,經濟法的實施就是要解決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問題。如果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則經濟立法便形同虛設,社會主義法制難以建立。為保障經濟法實施,首先要加強經濟法制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識,使公民自覺守法;其次要加強經濟執法,完善監督機制,保障執法機關與執法人員準確、公正、嚴格地執行法律。這樣才能有效地保證國家機構通過行使經濟職權實現管理和協調經濟運行的職能,保證企業通過行使法人財產權使其真正成為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保證其他經濟法主體的合法權益得以實現,從而使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有秩序地運行。

二、違反經濟法的法律責任及其實現

(一)經濟法責任的概念

法律責任,是指行為人因實施了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而應承擔的法律后果。違反經濟法的法律責任,亦稱經濟法責任,是指經濟法主體因實施了違反經濟法律法規的行為而應承擔的法律后果。經濟法責任是經濟法主體的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得以實現的保障機制,是經濟法目的得以實現的最后一道屏障。由于經濟法責任固有的懲戒性,其對經濟法主體行為保持端正具有威懾和督促作用,能夠推動經濟法主體恪守經濟義務約束。

(二)違反經濟法法律責任的形式

經濟法責任是一個具有綜合性的范疇,它是由不同性質的多種責任形式構成的統一體。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違反經濟法法律責任的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種:

1.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是指經濟法主體違反經濟法律法規給對方造成損害時依法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經濟法主體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

2.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是指經濟法主體違反經濟法律法規依法應承擔的行政法律后果,包括行政處罰、行政處分、行政補償和行政賠償等。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吊銷營業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行政處分的種類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

3.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指經濟法主體違反經濟法律法規構成犯罪依法應承擔的刑事法律后果,即刑罰。根據《刑法》規定,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的種類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的種類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對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附加適用驅逐出境。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單位應當負刑事責任,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

需要注意的是,罰金與罰款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兩者不能混淆。前者屬于刑罰的種類之一,由人民法院依法實施;后者屬于行政處罰的種類之一,一般由行政機關依法實施。

經濟法責任的實現

經濟法責任的實現是指經濟法責任確定后,當事人因此而產生的經濟職責、經濟義務或其他負擔。經濟法責任的實現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在當事人對責任的承擔無爭議的情況下,取決于責任主體自覺履行的行動;二是當責任主體怠于或拒不承擔責任,或者當事人對責任的承擔存在爭議時,則需由權利主體通過法定途徑尋求實現,即申請由有權處理的機關依法進行責任認定及強制執行。

三、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經濟糾紛是指經濟法主體在經濟管理與經濟活動中產生的權益爭議。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經濟的正常運行,必須采取有效的方式對經濟糾紛以及時解決。經濟糾紛解決的過程,往往也是經濟法責任認定和實現的過程。在現代社會中,由于經濟關系的復雜化,導致經濟沖突具有多樣性,因此,解決經濟沖突的途徑也具有多元性特點,主要有:當事人協商和解、有權機關進行調解(包括民間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和法院調解)、仲裁、行政復議和訴訟。對不同類別經濟法主體之間的糾紛,法律規定了不同的解決糾紛方式,其中最主要的方式為仲裁、行政復議和訴訟。

(一)仲裁

仲裁是指仲裁機構根據糾紛當事人之間自愿達成的協議,以第三者的身份對所發生的糾紛進行審理,并作出對爭議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解決糾紛的活動。仲裁是一種解決經濟糾紛的有效方式,在現實生活中被廣泛地應用,與其他解決糾紛的方式相比,更為靈活便利。仲裁的基本法律規定是1994年8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9次會議審議通過,并于次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

1.仲裁的基本原則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仲裁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自愿原則。根據這一原則,當事人如果采取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必須首先由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組織不予受理;當事人還可以自愿選擇仲裁機構及仲裁員;當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后,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仲裁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請求;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予調解。

(2)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原則。仲裁機構應以客觀事實為根據,以民事實體法和程序法作為作出仲裁裁決的標準。為了準確地認定事實,仲裁庭必須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證人證言和鑒定人的鑒定意見,防止偏聽偏信和主觀臆斷。仲裁庭認為有必要收集的證據,可以自行收集。在適用法律時,法律有明文規定的,按照法律的規定執行;無明文規定的,按照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公平合理原則處理;不偏袒任何一方,也不對任何一方施加壓力。

(3)仲裁組織依法獨立行使仲裁權原則。仲裁組織是民間組織,它不隸屬任何國家機關。仲裁組織僅對法律負責,依法獨立進行仲裁,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仲裁進行必要的監督。

(4)一裁終局原則。即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不能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2.《仲裁法》的適用范圍

根據《仲裁法》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糾紛,可以仲裁。這就是說,仲裁事項必須是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性法律關系的爭議。與人身有關的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是不能進行仲裁的。其次,仲裁事項必須是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且當事人有權處分的財產權益糾紛。由強制性法律規范調整的法律關系的爭議不能進行仲裁。因此,行政爭議不能仲裁。另外,由于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不同于一般的經濟糾紛,它們在解決糾紛的原則、程序等方面有自己的特點,應適用專門的規定,因此《仲裁法》不適用于解決這兩類糾紛。

《仲裁法》的規定,不屬于《仲裁法》的適用范圍,雙方的糾紛不能通過仲裁方式解決。

3.仲裁協議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這里所稱的其他書面形式,包括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傳真、電傳、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形式。仲裁協議應具有下列內容: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項;(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仲裁協議具有以下效力:(1)仲裁協議中為當事人設定的一定義務,不能任意更改、終止或撤銷;(2)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對雙方當事人訴權的行使產生一定的限制,在當事人雙方發生協議約定的爭議時,任何一方應將爭議提交仲裁,如果其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不予受理;(3)仲裁協議具有獨立性,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協議無效:(1)約定的仲裁事項超過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3)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此外,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起訴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4.仲裁程序

(1)仲裁申請和受理。申請仲裁必須符合下列條件:①有仲裁協議;②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③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協議、仲裁申請書及副本。仲裁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①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②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理由;③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5 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依法向被申請人送達仲裁申請書副本,并由其提交答辯書。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申請人可以放棄或變更仲裁請求,被申請人可以承認或反駁仲裁請求,并有權提出反請求。

(2)仲裁庭的組成。仲裁庭可以由1名仲裁員或3名仲裁員組成。由3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仲裁庭組成后,仲裁委員會應當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仲裁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①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③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④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并在首次開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開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仲裁員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仲裁員委員會主任擔任仲裁員時,由仲裁委員會集體決定。仲裁員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應當依照《仲裁法》規定重新選定或者指定仲裁員。因回避而重新選定或者指定仲裁員后,已進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進行由仲裁庭決定。

(3)仲裁裁決。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仲裁一般不公開進行。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視為撤回仲裁申請,對于被申請人則可以缺席裁決。

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請求延期開庭。

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并有權申請證據保全。仲裁庭認為有必要收集的證據可以自行收集。證據應當在開庭時出示,當事人可以質證。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辯論,辯論終結時,仲裁庭應當征求當事人的最后意見。

申請仲裁后,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達成和解協議,撤回仲裁申請后反悔的,也可以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或根據協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與裁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當事人在調解書簽收前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裁決應按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4)仲裁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仲裁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依法應撤銷情形的,可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法定撤銷情形之一的,或認定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二)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對原具體行政行為依法進行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活動。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1999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第9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自1999年10月11日起施行。

1.行政復議范圍

《行政復議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處罰決定不服的;(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3)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5)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6)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8)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9)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10)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11)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這里所說的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或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事項,作出的對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下列事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申請行政復議,但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其他救濟方式解決:(1)不服行政機關的抽象行政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監督途徑提出處理要求。這里所說的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制訂發布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能反復適用的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行為。(2)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3)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其他處理的,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行政復議程序

(1)復議申請。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同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申請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申請已被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2)復議管轄。根據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行政機關的不同類型及級別,《行政復議法》分別規定了具有行政復議申請管轄權的行政復議機關,申請人應當依法向具有管轄權的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該部門的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但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應當向其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申請人應當向其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但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申請人應當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申請人應當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行政復議法》規定作出的裁決是最終裁決。

對其他行政機關、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申請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申請行政復議:①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②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制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③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復議;④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⑤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法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有這五種情形之一的,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轉送有關行政復議機關辦理。

(3)復議受理。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法律規定,但是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除以上情況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申請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受理;必要時上級行政機關也可以直接受理。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后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除有特殊情況外,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

(4)復議決定。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或其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證據。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復議機關不得拒絕。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13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60 13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集體討論通過后,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①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②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③具體行政行為有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依據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或濫用職權,行為明顯不當等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其中決定撤銷或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④被申請人不按法定期限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終止。

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并加蓋印章。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不履行或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的,行政復議機關或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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