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八】仲裁的基本原則及適用范圍
1.自愿原則
(1)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必須首先由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組織不予受理。
(2)當事人可以自愿選擇仲裁機構及仲裁員。
(3)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后,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仲裁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請求。
(4)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予調解。
2.一裁終局原則
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不能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原仲裁協議失效),當事人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仲裁法》的適用范圍
1.屬于《仲裁法》調整的爭議
(1)合同糾紛;
(2)其他財產糾紛。
2.不屬于《仲裁法》調整的爭議
(1)與人身有關的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2)行政爭議;
(3)勞動爭議;
(4)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解釋1】繼承糾紛由專門的《繼承法》調整。
【解釋2】經濟仲裁解決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性糾紛;對于“不平等主體”之間的行政爭議,當事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能提請仲裁。
【解釋3】勞動爭議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但勞動仲裁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解釋4】農業承包合同糾紛適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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