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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一、合同的變更
(一) 合同變更的概念
依法訂立的合同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但是,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由于主客觀情況的變化,需要對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重新進行調整和規定時,合同當事人可以依法變更合同。
合同的變更僅指合同內容的變更,是指合同成立后,當事人雙方根據客觀情況的變化,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經協商一致,對原合同內容進行修改、補充或者完善。合同的變更是在合同的主體不改變的前提下對合同內容的變更,合同性質并不改變。例如有關標的物數量的增減、質量標準的修改、履行地點的變動、標的物包裝要求的改變等,都屬于合同的變更。
(二) 合同變更的條件
當事人在變更合同時,應本著協商的原則進行。當事人可以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就變更合同事項達成協議。
合同的變更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1) 當事人之間已存在合同關系。合同變更是在原合同基礎上由當事人對其非實質性內容加以改變。無原合同關系,便無合同變更的對象,也就不存在合同變更的問題。
(2) 合同內容發生了變化。合同變更是合同內容的變更,如合同標的、履行期限、履行地點的變更,但變更前后合同關系應保持連續性和同一性。
(3) 必須遵守法律的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合同的變更可以依據法律的規定產生,其中有兩種情況:一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變更,當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時,合同內容當然發生變化,如遇有不可抗力導致債務不能履行時,合同可以延期履行;二是根據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的裁決而變更,如對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或在訂立時顯失公平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當事人約定變更合同有兩種情形:一是由合同當事人達成變更合同的協議;二是當事人可以在訂立合同時即約定,當某種特定情況出現時,當事人有權變更合同。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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