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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級經濟法》考試預習:公司法律制度(3)

發表時間:2011/12/20 11:04:56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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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 預習:公司法律制度(3)

(四)關聯交易的限制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解釋1】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50%以上的股東:或者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50%,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解釋2】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解釋3】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解釋4】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

【解釋5】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能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

(五)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的效力

1、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2、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例題】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發生的下列事項中,屬于公司股東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的有( )。

A、股東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的

B、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

C、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違反法律的

D、股東會的會議表決方式違反公司章程的

答案:BCD

解析: (1)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肯定無效;(2)決議“內容” 違反“公司章程”的,可以撤銷,也可以不撤銷。(2)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可以撤銷,也可以不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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