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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稅納稅人
消費稅的納稅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
(一)生產銷售應稅消費品
1.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于納稅人銷售時納稅。
2.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
(1)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銷售最終產品時納消費稅
(2)用于其他方面的規定:于移送使用時納稅
(二)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
1.定義: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應稅消費品。
2.不屬于的情形:如果出現下列情形,無論納稅人在財務上如何處理,都不得作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受托方而應按銷售自制應稅消費品繳納消費稅:
(1)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
(2)受托方先將原材料賣給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
(3)受托方以委托方名義購進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
3.代收代繳:
(1)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一般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
(2)委托個人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繳納消費稅。
4.計算:按照"受托方"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征消費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征消費稅。
5.連續生產或直接出售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繳納消費稅。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委托方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所納稅款準予按規定抵扣。
6.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人提貨的當天。
(三)進口
(四)特殊情況
1.零售環節納稅
(1)納稅人從事金銀首飾、鉆石及鉆石飾品、鉑金首飾(含以舊換新)零售業務的,在零售時納稅;
(2)納稅人將金銀首飾用于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的,在移送時納稅;
(3)帶料加工、翻新改制金銀首飾的,在受托方交貨時納稅。
不屬于上述范圍的應征消費稅的金銀首飾,仍在生產環節征收消費稅。
2.批發環節納稅--多環節征稅
(1)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煙"批發環節"加征一道"從價計征"的消費稅。
(2)納稅人銷售給納稅人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卷煙,在銷售時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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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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