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調制權的分配
由于調制權的種類各異,各個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作為負有特定職能的部門,所享有的職權也各不相同。其中,調制立法權既可以主要由立法機關獨自享有,也可由國家的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來分享。此外,在調制執法權方面,往往是采取較為集中的模式,主要由政府的各個職能部門來分別行使。例如,財稅調控權一般主要由國家財稅部門來行使,金融調控權一般主要由中央銀行來行使等。
目前,我國在調制立法權方面,實際上實行的是“分享模式”。由于多種原因,在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領域,不僅全國人大享有立法權,而且國務院依法也可以制定行政法規,甚至國務院的某些職能部門都可能在事實上進行相關的立法。例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改委、中國人民銀行、商務部、海關總署、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等,都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享有調制立法權,這在相關的部門規章甚至相關部委局署的一些“通知”、“批復”中,都有一定的體現。
在調制執法權方面,一般由相關職能部門行使專屬的調制權。我國在進行過多次機構改革后,將國務院所屬職能部門分成兩類,一類是宏觀調控部門,一類是專業經濟管理部門。其中,宏觀調控部門主要是國家發改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它們是國務院所屬的部、委、行。此外,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等職能部門,事實上在稅收等方面不同程度地負有宏觀調控的職責。在市場規制方面,目前我國主要由商務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質檢總局等享有市場規制權,當然,其他部委也可能依法分享一些市場規制權。
另外,從享有調制權的主體來看,同一主體可能既享有調控權,又享有規制權。如國家發改委要進行價格總水平的調控,從而具有了對價格的宏觀調控權;同時,它又有權規范具體的市場價格行為,即對微觀的市場價格有市場規制權。又如,商務部既在外貿政策方面有宏觀調控權,又在市場流通秩序、反傾銷等方面有市場規制權。
可見,如果從現實的角度來看,不宜說某類主體就一定只是宏觀調控主體或市場規制主體,因為某些主體可能同時可以行使兩類不同的調制權。事實上,現實中的主體,從名稱到職能,都可能會由于種種原因而發生變化。因此,不能僅依現行的機構設置來確定經濟法上的調控主體或規制主體,而應當依據具體的職能來確定行使調制權的主體。
考慮到現實中的機構變動情況,在經濟法的相關立法中,在立法技術上已經作出了相關處理。例如,在規定具體行使某種調制執法權的機構時,一般只規定國務院的某類職能部門,而不直接用現實中正在使用的某個部委的名稱,這是需要注意的一個問題。
三、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的主要職責
各類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在享有宏觀調控權和市場規制權等職權的同時,也要履行相應的職責。這些職責主要包括貫徹法定原則,依法調控和規制,不濫用或超越調制權、不得棄權等,核心是依法調控和規制。
首先,貫徹法定原則是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的基本職責。法定原則是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也是各類主體必須貫徹和遵守的原則。在立法權的行使方面,強調法定原則是非常重要的。事實上,從調制權的重要性,特別是對國民財產權等基本權利的影響來看,有關調制權的規定應當嚴格貫徹《立法法》的要求。目前存在的突出問題,恰恰是法定原則沒有得到有效貫徹。加強對調制權進行法律上的限定,防止調制立法對國民的財產權利造成損害,確保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全面地履行職責,這些恰恰是經濟法的重要任務。
其次,依法調控和規制,是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的重要職責。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必須依據法律的規定,來行使調制權,而不是與其相反的濫用或超越自己的調制權。事實上,在經濟法的立法技術上,可以給出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留出一定的行使調制權的空間,以供其依據具體情況和法律精神作出裁量,但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決不能濫用調制權或者超越調制權,不能從事與法律的精神不相符合的行為。
再次,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不得濫用調制權和超越調制權,必須適當地行使調制權,不能放棄調制權。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必須審時度勢,根據具體情況,選擇調制的方向、力度等,以實現靈活調制。由于調制權直接關系到國家的基本利益和國民的基本權利,因此,該調控的時候必須調控,該規制的時候必須規制,不能違法地不作為或者消極等待,因為調制權的行使不僅是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的重要職權,同時也是其職責,是不能任意放棄的。
總之,各類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都擔負著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的重要職能,要履行職能,就必須有相應的權力,做到有職有權,從而形成職權;同時,對于職權的行使也必須盡到相應的責任,此即職責。各類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都應當盡職盡責,忠于職守。
四、接受調控和規制的主體的權利
一般說來,接受調控和規制的主體依法享有法律規定的一切基本權利。由于接受調控和規制的主體主要是市場主體,因而其權利可以統稱為“市場對策權”。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對策權是非常重要的。按照市場經濟的一般原理,市場調節應是基礎性的調節,凡是市場能夠解決的問題,就應當由市場去解決,只是在市場不能有效解決,以致出現市場失靈等問題的情況下,才需要政府去解決。因此,在通常情況下,對于市場主體的“市場對策權”一般是不加限定的,若要限制則必須依法作出。國家實施的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在一定程度上會構成對“市場對策權”的限制。為了有效地保障市場主體的市場對策權,國家的調制行為就必須依法作出,由此就確立了市場主體可以要求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依法進行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的權利。
從一定意義上說,“市場對策權”本身也是經濟自由權的一種體現。對于某些非強制性的調控和規制,市場主體有權選擇合作或不合作,有權選擇遵從或不遵從,這對于實現效率和秩序等價值都是很重要的。據此,市場主體可以享有接受或拒絕非強制性的調控和規制的權利。
上述的“市場對策權”,在平等的市場主體之間,可以體現為相關企業的“競爭權”,包括公平競爭權和正當競爭權。企業的競爭權,是企業進行市場交易和市場競爭的必不可少的權利。如果公平競爭權受到了侵害,則一般會與壟斷行為的存在有關,因而要反壟斷;如果正當競爭權受到了侵害,則一般會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因而應反不正當競爭,從而有了競爭法對各類競爭權的保護。通常,相關企業的競爭權是潛在地規定在經濟法的相關法律、法規之中,且在立法技術上往往強調在消極層面上進行“逆向規制”,即將規制重點定為典型的不公平競爭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由于這兩類行為都會影響到消費者權利,因此,在經濟法上還要注意消費者權利的保護問題。
消費者權利,是消費者的“市場對策權”,包括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等基本權利,是消費者從事市場對策行為所必不可少的。從一定意義上說,消費者權利無論在法律上或經濟上,對經營者的經營自由權都是一種限定。恰恰是經營自由權與消費者權利的協調共存,才能使市場主體的市場對策權的行使在總體上更有效。
在經濟法的不同部門法領域,市場主體的具體權利亦不盡相同。例如,上述的企業或消費者,當其作為納稅人時,還享有“納稅人權利”,而且不論是納稅人整體,還是納稅人個體,都可以依法享有一定的納稅人權利。其實,這類權利也是作為納稅人的市場主體所享有的一類針對國家稅收調控行為的“市場對策權”,它存在于非平等的主體之間。可見,隨著市場主體在經濟法不同部門法上的角色的變化,其所享有的權利也會發生變化。
總之,市場對策權是接受調控和規制的市場主體從事市場經濟活動的一種自由權,它可以分為平等的市場主體之間的對策權以及市場主體對調制行為的對策權兩大類,因而在具體形態上,可能體現為競爭權(如公平競爭權、正當競爭權)、消費者權利、納稅人權利等,對于上述市場對策權應全面予以保障。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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