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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沖刺精講講義(3)

發表時間:2012/9/27 10:44:45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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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違反《反壟斷法》的法律責任

1. 違法實施聯合限制競爭行為的法律責任

經營者違反《反壟斷法》規定,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的,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但是,經營者主動向反壟斷執法機構報告達成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并提供重要證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酌情減輕或者免除對該經營者的處罰。

行業協會違反《反壟斷法》規定,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撤銷登記。

2. 違法實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法律責任

經營者違反《反壟斷法》規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

3. 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的法律責任

經營者違反《反壟斷法》規定實施集中的,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

4. 違反《反壟斷法》的損害賠償責任

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 行政性壟斷的法律責任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實施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向有關上級機關提出依法處理的建議。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實施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處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6. 經營者抗拒反壟斷審查和調查的法律責任

對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實施的審查和調查,拒絕提供有關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材料、信息,或者隱匿、銷毀、轉移證據,或者有其他拒絕、阻礙調查行為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對個人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 反壟斷執法機構工作人員違反《反壟斷法》的法律責任

反壟斷執法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執法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二、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

(一) 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概述

1. 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概念和類型

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有悖于商業道德且違反法律規定的市場競爭行為。判斷不正當競爭行為,可以從競爭性、反道德性和違法性上分析。

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類型多樣。包括:① 欺騙性標示行為;② 侵犯商業秘密行為;③ 詆毀商譽行為;④ 商業賄賂行為;⑤ 不當附獎贈促銷行為。

2. 不正當競爭的危害

不正當競爭行為侵犯競爭者和消費者的權利,損害市場機制,破壞市場秩序,危害信用和社會公德,因此應當立法予以禁止。

3. 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概念

狹義上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是指有關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在我國是指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廣義上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是調整在國家規制不正當競爭行為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反不正當競爭法作為經濟法的部門法,與反壟斷法、知識產權法、合同法、侵權行為法有密切的關系。

(二) 欺騙性標示行為

1. 欺騙性標示的含義

欺騙性標示,是指經營者對其所銷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務作出不實標記或陳述的行為。比如,將一般白酒裝瓶后貼上“茅臺”商標的行為,或者在不含有人參成分的保健品外包裝上成分一欄寫上“含有人參10%”等。欺騙性標示分為仿冒和虛假陳述兩類。

2. 仿冒

(1) 仿冒的概念。仿冒,是指經營者使用與他人相近或相同的商業標識和外觀的行為。

(2) 仿冒行為的表現。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禁止以下四種仿冒行為:① 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②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中黃,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③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④ 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3) 仿冒行為的特征。仿冒的對象是市場價值更高的商業性標志;仿冒的方式是使用與其他經營者相同或相近的商業性標志;仿冒的目的是分享市場價值更高的商業性標志的商業利益。

3. 虛假陳述

(1) 虛假陳述的概念。虛假陳述,是指經營者對其產品或服務信息所作的不實介紹。

(2) 虛假陳述的方式。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虛假陳述的方式包括在包裝、裝潢或廣告中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3) 虛假陳述的特征。虛假陳述的主體是經營者,包括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和廣告經營者;虛假陳述的內容是與商品和服務有關的,除商業性標志以外的其他信息;虛假陳述的方式是對商品、服務或經營者自身所作的任何介紹;虛假陳述的目的是提高市場認知度,增加交易機會。

(4) 虛假陳述的認定。一般的虛假陳述可以根據陳述內容與對象的一致性進行判斷,相對比較容易。而對引人誤解的虛假廣告的判斷則相對困難。概括立法和實施的經驗,對引人誤解的虛假廣告可以從認知的致誤性、受眾的一般性、認知的常態性、廣告的整體性和致誤的可能性進行判斷。

(三) 侵犯商業秘密行為

1. 商業秘密的概念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經營者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商業秘密可分為技術型商業秘密和經營型商業秘密兩類。

2. 商業秘密的屬性與特征

從其本身的屬性來看,商業秘密實質上是一種信息。商業秘密是一種無形財產權。

商業秘密的特征有:秘密性、實用性和保密性。這是理解商業秘密的要點。(1) 秘密性。商業秘密的特點是“不為公眾所知悉”。(2) 實用性。商業秘密能夠為擁有者帶來經濟利益,這是和其他秘密的區別所在。(3) 保密性。采取保密措施,是商業秘密不同于專利的重要特點。

3. 侵犯商業秘密行為

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表現在:(1) 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2) 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3) 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四) 詆毀商譽行為

1. 商譽和詆毀商譽的概念

商譽是商業聲譽的簡稱,是對經營者綜合性的市場評價。

詆毀商譽行為,是指經營者傳播有關競爭對手的虛假信息,以破壞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詆毀聲譽,侵害競爭對手的商譽權,給競爭者帶來精神和物質利益的損失,應予禁止。

2. 詆毀商譽的構成

(1) 詆毀商譽行為的主體。作為競爭行為的詆毀商譽,其行為主體是經營者。

(2) 詆毀商譽行為的主觀方面。詆毀商譽行為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總之存在主觀過錯。

(3) 詆毀商譽行為的客觀方面。包括:① 詆毀商譽行為是傳播信息的行為。② 傳播的是虛假信息。③ 該虛假信息與競爭對手有關。

(五) 商業賄賂行為

1. 商業賄賂的概念

賄賂行為,包括行賄行為和受賄行為。所謂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為了獲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向能夠影響交易的人秘密給付財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比如,投標人為了中標,向招標人中的決策人員行賄;某醫藥公司為了推銷其藥品,向醫院負責人或醫院藥房負責人行賄,等等,都是商業賄賂。

2. 商業賄賂的危害

商業賄賂的危害是多方面的:(1) 破壞市場機制,妨礙公平競爭,侵害了競爭者的利益。(2) 侵犯交易相對人、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利益。(3) 危害社會公德,腐蝕社會風氣。正是由于商業賄賂侵犯了其他相關主體的權利和利益,危害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應當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制裁,情形嚴重的還會受到刑事制裁。

3. 商業賄賂行為的構成

(1) 商業賄賂行為的主體,包括行賄主體和受賄主體。商業賄賂的行賄主體是經營者。商業賄賂的受賄主體是行賄主體交易相對人中能夠影響交易決策的個人,如企業的經辦人員、業務員、業務主管、經理、董事、監事及其他工作人員;子公司的母公司和控股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分公司的總公司管理人員、其他組織的上級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有宏觀調控權和市場規制權的國家主管機關公職人員以及其他能夠影響交易決策的人,等等。

是否存在“賬外暗中”,是區分回扣、折扣和傭金是否屬于商業賄賂的標準。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該在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賬。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入賬。何為如實入賬,按《會計法》和相關的會計準則辦理。

(2) 商業賄賂的主觀方面。以具有獲取交易機會或者相對于競爭對手的優勢的目的和故意,是其主觀方面要件。

(3) 商業賄賂的客觀方面。給付或收受金錢、實物和其他利益的行為,是行賄和受賄的客觀方面。當前,在給付金錢、實物和其他利益的方式上,花樣不斷翻新,不勝枚舉。

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沖刺精講講義第七章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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