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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設計合同
2000年版本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包含如下條款:
第一條:合同依據
第二條:設計項目內容
第三條:發包人應向設計人提交的有關資料及文件
第四條:設計人應向發包人交付的設計資料及文件
第五條:設計費
第六條:雙方責任
第七條:違約責任
第八條:其他
關于第一條合同的依據,文本中列出了三條:
1.1合同法、建筑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定。
1.2國家及地方有關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法規和規章。
1.3建設工程批準文件。
關于設計收費,在文本中特意注明第一次要付20%的定金。
關于第六條雙方責任:
發包人責任:按時提供資料,不得要求設計人違反國家有關標準進行設計。
發包方作出重大修改,造成設計人設計需要返工時需另訂補充協議。
發包方要求提前交付設計文件時,應支付趕工費。
設計人責任:按合同規定提交合格的資料。
關于第七條違約責任:
合同履行期間,發包人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的不退還定金,已開始設計工作,但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的,按該階段設計費的一半支付,超過一半的支付全部設計費。逾期不付費的應支付違約金。
設計人應負責對設計文件中的錯誤和遺漏做出補充及修改。
因設計方錯誤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損失的,設計人負責采取補救措施外,還應免收直接受損部分的設計費,損失嚴重的,設計人應向發包人支付賠償金,賠償金占實際損失的比例由雙方在合同中事先約定。
設計人延誤交圖時間,每延一天應減收設計費的千分之二。
合同生效后,設計人要求終止合同的,設計人應雙倍返還定金。
在其他條款中,特意指出設計人不得制定生產廠家和供應商,雙方發生爭議時如何解決應在合同中明確。
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管理規定
《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管理規定》已經2002年9月9日建設部第63次常務會議和2002年9月17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第i0次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為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規范對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外國投資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并從事建設工程設計恬動.應當依法取得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者其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并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
門頒發的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證書。
申請設立建筑工程設計甲級資質及其他建設工程設計甲、乙級資質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的,其設立由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資質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申請設立建筑工程設計乙級資質、其他建設工程設計丙級及以下等級資質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的,其設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申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應當符合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分級標準要求的條件。
外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申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其取得中國注冊建筑師、注冊工程師資格的外國服務提供者人數應當各不少于資質分級標準規定的注冊執業人員總數的1/4;具有相關專業設計經歷的外國服務提供者人數應當不少于資質分極標準規定的技術骨干總人數的1/4。
中外臺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申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其取得中國注冊建筑師、注冊工程師資格的外國服務提供者人數應當各不少于資質分級標準規定的注冊執業人員總數的1/8;具有相關專業設計經歷的外國服務提供者人數應當不少于資質分級標準規定的技術骨干總人數的1/8。
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中,外國服務提供者在中國注冊的建筑師、工程師及技術骨干,每人每年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累計居住時間應當不少于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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