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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注冊建筑師考試建筑結構與設備:建筑結構抗震(3)
抗震設計標準
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及以上地區的建筑,必須進行抗震設計,抗震規范適用于抗震設防烈度為6、7、8和9度地區建筑的抗震設計和隔震、消能減震設計。設防烈度高于9度地區的建筑,其抗震設計應按專門規定進行抗震設計。
建筑抗震設計包括:滿足抗震概念設計的結構布置、地震作用計算、構件截面計算和采取相應的抗震構造措施。
各類別建筑的抗震設防標準,應符合下列要求:
(1)甲類建筑,地震作用應高于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其值應按批準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抗震措施,當抗震設防烈度為6~8度時,應符合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當為9度時,應符合比9度抗震設防更高的要求。
(2)乙類建筑,地震作用應符合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一般情況下,當抗震設防烈度為6~8度時,應符合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當為9度時,應符合比9度抗震設防更高的要求;地基基礎的抗震措施,應符合有關規定。
對較小的乙類建筑,當其結構改用抗震性能較好的結構類型時,應允許仍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3)丙類建筑,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均應符合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
(4)丁類建筑,一般情況下,地震作用仍應符合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應允許比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適當降低,但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時不應降低。
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時,除抗震規范有具體規定外,對乙、丙、丁類建筑可不進行地震作用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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