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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01 043掌握代理
一、代理的含義
代理是代理人于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向第三人為意思表示或受領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涉及三方當事人,分別是被代理人、代理人和代理關系的第三人。
二、代理的種類
根據《民法通則》第64條第1款的規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一)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根據被代理人授權而進行的代理。
民事法律行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書面委托代理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2.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間;
3。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
(二)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的代理。法定代理主要是為了維護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而設計的。法定代理不同于委托代理,屬于全權代理,法定代理人原則上應代理被代理人的有關財產方面的一切民事法律行為和其他允許代理的行為。 ,
(三)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根據人民法院或者有關機關的指定而產生的代理。例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 7條的規定,在訴訟中,如果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事先沒有確定監護人,有監護資格的人又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們之間指定的人擔任訴訟之中的代理人。
指定代理在本質上也屬于法定代理。其與法定代理的區別在于前者的代理無需指定,而后者則需要有指定的過程。
三、代理人與被代理人的責任承擔
(一)授權不明確的責任承擔
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二)無權代理的責任承擔
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三)代理人不履行職責的責任承擔
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四)代理事項違法的責任承擔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五)轉托他人代理的責任承擔
委托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應當在事后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托的人的行為負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四、代理的終止
(一)委托代理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終止:
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5.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二)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終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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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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