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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01044掌握債權、知識產權
財產權體系包括三個部分,即以所有權為核心的有體財產權制度,以知識產權為主體的無體財產權制度,以債權、繼承權等為內容的其他財產權制度。本節主要講述債權和知識產權兩部分內容。
一、債權
(一)債的概念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例如,在建設工程合同關系中,承包人有請求發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權利,而發包人則相應的有按照合同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價款的義務。這些都是特定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因此都是債的關系。
(二)債的發生根據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以及相關的法律規范的規定,能夠引起債的發生的法律事實,即債的發生根據,主要有:
1.合同
合同'是指民事主體之間關于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合同是引起債權債務關系發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據。
當事人之間通過訂立合同設立的以債權債務為內容的民事法律關系,稱為合同之債。
2.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財產權或人身權的行為。因侵權行為而產生的債,在我國習慣上也稱之為“致人損害之債”
3.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或合同根據,有損于他人而取得的剃益。它可能表現為得利人財產的增加,致使他人不應減少的財產減少了;也可能表現為得利人應支付的費用沒有支付致使他人應當增加的財產沒有增加。不當得利一旦發生,不當得利人負有返還的義務。因而,這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
4.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負有法律規定的義務,而是自覺為他人管理事務的行為。無因管理行為一經發生,便會在管理人和其事務被管理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其事務被管理者負有賠償管理者在管理過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費用及直接損失的義務。
5。債的其他發生根據
債的發生根據除前述幾種外,遺贈、扶養、發現埋藏物等,也是債的發生根據。
(三)債的消滅
債,因一定的法律事實的出現而使既存的債權債務關系在客觀上不復存在,叫做債的消滅。債因以下事實而消滅:
1.債因履行而消滅
債務人履行了債務,債權人的利益得到了實現,債的關系也就自然消滅了。
2.債因抵銷而消滅
抵銷'是指同類已到履行期限的對等債務,因當事人相互抵充其債務而同時消滅。用抵銷方法消滅債務應符合下列的條件:必須是對等債務;必須是同一種類的給付之債;同類的對等之債都已到履行期限。
3.債因提存而消滅
提存,是指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數人就同一債權主張權利債權人一時無法確定,致使債務人一時難以履行債務,經公證機關證明或人民法院的裁決,債務人可以將履行的標的物提交有關部門保存的行為。
提存是債務履行的一種方式。如果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債權人仍不領取提存標的物的,應收歸國庫所有。
4.債因混同而消滅
混同,是指某一具體之債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合為一體。如兩個相互訂有合同的企業合
5.債因免除而消滅
免除,是指債權人放棄債權,從而免除債務人所承擔的義務。債務人的債務一經債權人解除,債的關系自行解除。
6.債因當事人死亡而解除
債因當事人死亡而解除僅指具有人身性質的合同之債,因為人身關系是不可繼承和轉讓的,所以,凡屬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出版合同的約稿人等死亡時,其所簽訂的合同也隨之解除。
二、知識產權
(一)知識產權概述
知識產權是指民事主體對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建筑法》第4條規定:
“國家扶持建筑業的發展,支持建筑科學技術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設計水平,鼓勵節約能源和保護環境,提倡采用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先進工藝、新型建筑材料和現代管理方式。”
知識產權具有如下特征:
1.具有人身權和財產權的雙重性質
人身權是指與民事主體的人身不可分離的,不具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人身權是財產權的對稱。財產權是指民事主體所享有的具有一定物質內容并直接體現為經濟利益的權利。例如,作者的署名權即是人身權,而獲得稿費的權利即是財產權。
2.專有性
知識產權的權利主體依法享有獨占使用智力成果的權利,他人不得侵犯。例如,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使用其專利就表現了專利權的專有性。
3.地域性
知識產權只有在特定國家或地區的地域范圍內有效,一國的知識產權要獲得他國的法律保護,必須依照有關國際條約、雙邊協議或按互惠原則辦理。
4.時間性
通常情況下,依法成立的知識產權只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有效,超過法定保護期后,該權利將不受法律保護。
(二)著作權
著作權又稱版權,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作者及其相關主體依法對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著作權主要受《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的調整。
1.著作權的保護對象
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是作品,即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根據《著作權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作品的種類有很多種。其中,在工程建設領域較為常見的,除文字作品外,還主要包括:
(1)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
(2)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形式表現的有審美意義的作品。
(3)圖形作品,是指為施工、生產繪制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以及反映地理現象、說明事物原理或者結構的地圖、示意圖等作品。
(4)模型作品,是指為展示、試驗或者觀測等用途,根據物體的形式和結構,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體作品。
2.著作權的內容
根據《著作權法》第1 0條的規定,著作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
(1)人身權
著作人身權包括:
1)發表權;
2)署名權;
3)修改權;
4)保護作品完整權。
(2)財產權
1)使用權,是指以復制、發行、出租、展覽、放映、廣播、信息網絡傳播、攝制、改編、翻譯、匯編以及其他方式使用作品的權利。
2)許可使用權,是指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使用著作財產權,并依法獲得報酬的權利。
3)轉讓權,是指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著作財產權,并依法獲得報酬的權利。
4)獲得報酬權,是指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因作品的使用或轉讓而獲得報酬的權利。
3.著作權的侵權及保護
著作權的侵權行為,是指既未取得著作權人同意,又無法律根據,違法使用他人作品或行使著作權人專有權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歪曲、篡改、剽竊他人作品;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等。
有著作權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對于損害公共利益或情節嚴重的侵權行為,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專利權
1.專利權的主體
專利權主體即專利權人,是指依法享有專利權并承擔相應義務的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專利權主體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發明人或設計人
發明人或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技術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2)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單位
對于職務發明創造,專利權的主體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所在的單位。根據《專利法》第6條第1款的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但是根據《專利法》第6條第3款的規定,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2.受讓人
受讓人是指依法通過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而取得專利權的單位或個人。
3.專利權的客體
專利權的客體,即專利權的保護對象,是指依法應授予專利的發明創造。根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1)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2)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使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3)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發明專利權的期限是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是1 O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專利權期限屆滿后,專利權終止。
4.專利權的侵權及保護
根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專利權的侵權行為主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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