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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包人的責任和義務
1. 承包人的一般義務
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法律,并保證發包人免于承擔因承包人違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責任。
1.2 依法納稅
承包人應按有關法律規定納稅,應繳納的稅金包括在合同價格內。
1.3 完成各項承包工作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以及監理人的指示,實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補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提供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勞務、材料、施工設備、工程設備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約定負責臨時設施的設計、建造、運行、維護、管理和拆除。
1.4 對施工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性負責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和施工進度要求,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措施計劃,并對所有施工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性和安全可靠性負責。
1.5 保證工程施工和人員的安全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確保工程及其人員、材料、設備和設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
1.6 負責施工場地及其周邊環境與生態的保護工作
承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負責施工場地及其周邊環境與生態的保護工作。
1.7 避免施工對公眾與他人的利益造成損害
承包人在進行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時,不得侵害發包人與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網等公共設施的權利,避免對鄰近的公共設施產生干擾。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場地,影響他人作業或生活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1.8 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應按監理人的指示為他人在施工場地或附近實施與工程有關的其他各項工作提供可能的條件。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提供有關條件的內容和可能發生的費用,由監理人按合同商定或確定。
1.9 工程的維護和照管
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前,承包人應負責照管和維護工程。工程接收證書頒發時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還應負責該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維護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給發包人為止。
1.10 其他義務
承包人應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2.承包人的其他責任和義務
2.1 承包人不得將工程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第三人。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給第三人。
承包人應與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2.2 承包人應在接到開工通知后28天內,向監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場地的管理機構以及人員安排的報告,其內容應包括管理機構的設置、各主要崗位的技術和管理人員名單及其資格,以及各工種技術工人的安排狀況。承包人應向監理人提交施工場地人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2.3 承包人應對施工場地和周圍環境進行查勘,并收集有關地質、水文、氣象條件、交通條件、風俗習慣以及其他為完成合同工作有關的當地資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應視為承包人已充分估計了應承擔的責任和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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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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