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24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發布修訂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征求意見函。與原《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建設部令第153號)相比,有去除“執業印章”,技術負責人必須持證;注冊證書有效期由“3年”增至“5年”等主要變化。
1.持證范圍加大
第三條明確規定了這三類人沒有證書不能擔任:施工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公司的項目技術負責人。
2.延長有限期
第十條注冊證書有效期由“3年”增至“5年”。不僅有利于從業人員更好的進行職業發展,而且更有利于企業的長遠規劃。
3.注冊條件要求
建造師首次注冊,《征求意見稿》沒有提出“提供社會保險證明原件”的要求,需要提供“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關系有效證明”;而被記入不良行為的申請人,重新申請注冊的,《征求意見稿》強調“自申請之日起前3個月的社會保險證明原件”的要求。
4.“執業印章”退出歷史舞臺
去除了“執業印章”是注冊建造師的執業憑證,注冊建造師證書推行電子證書。
為提高行政審批效率,部分省份二級注冊建造師開始網上電子化申報和審批,目前福建,江西,江蘇,浙江,云南已開始實行證書電子化。
5.二級建造師全國執業
一級注冊建造師可在全國范圍內以一級注冊建造師名義執業。通過二級建造師資格考核認定,或參加全國統考取得二級建造師資格證書并經注冊人員,可在全國范圍內以二級注冊建造師名義執業。工程所在地各級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不得增設或者變相設置跨地區承攬工程項目執業準入條件。很可能全國劃定統一分數合格線,二建證書越來越有用了!
2017年10月30日,住建部公布2017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與2013年舊版相比,2017版合同文本主要針對“缺陷責任“與”質量保證金”兩項內容進行了修改。
既然著重進行了調整,說明這塊知識相對來說是比較重要的,所以考生在復習的時候應該對這部分知識加強了解。同理,對其他課程的新增部分知識也需要重點掌握。
住建部嚴打2017一級建造師考試泄題,公安部門已經介入。
這說明國家層面對建造師考試的重視,一方面代表了建造師含金量的貨真價實,另一方面也警醒考生不要再相信投機取巧通過考試的辦法,根據自身基礎和學習時間調整學習計劃,自學如果沒有把握認真備考才是真理。
一系列住建部新規都是為了規范建造師市場的管理,“四庫一平臺”的啟用,對資質申報、證書注冊、項目建設過程監管將產生重要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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