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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建造師新考點:建設單位及相關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發表時間:2014/4/8 15:43:04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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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二級建造師考試科目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在2014年二級建造師考試中變化較大,本文章幫助您系統復習2014年二級建造師考試課程全面了解二級建造師教材的相關重點!

建設單位及相關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新考點

知識點一 建設單位相關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一)依法發包工程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進行招標。

(二)依法向有關單位提供原始資料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必須向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原始資料必須真實、準確、齊全。

(三)限制不合理的干預行為

《建筑法》規定,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在工程設計或者施工作業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進一步規定,建設工程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諸如建設資金不足、工期緊等,違反強制性標準的規定,要求設計單位降低設計標準,或者要求施工單位采用建設單位采購的不合格材料設備等。

(四)依法報審施工圖設計文件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

(五)依法實行工程監理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監理相應資質等級并于被監理工程的是個承包單位沒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該工程的設計單位進行監理。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1、國家重點建設工程;2、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3、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4、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5、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六)依法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是法定程序,不辦理質量監督手續的,不發施工許可證,工程不得開工。建設單位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應提供以下文件和資料:1、工程規劃許可證 2、設計單位資質等級證書 3、監理單位資質等級證書,監理合同及《工程項目監理登記表》4、是個單位資質等級證書及營業執照副本 5、工程勘察設計文件 6、中標通知書及施工承包合同《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采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建設的單位應當保證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質量標準、建筑構配件。

(八)依法進行裝修工程

《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涉及建筑主體和城中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不得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城中結構。

(九)建設單位質量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 萬元以上50 萬元以下的罰款:1、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承包的價格競標的;2、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3、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降低工程質量的;4、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擅自施工的;5、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6、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手續的;7、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8、未按照國家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送備案的。

知識點二 勘察、設計單位相關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一)勘察設計質量的責任主體的劃分

《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進一步規定,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并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在設計文件上簽字,對設計文件負責。

(二)依法承攬工程的勘察、設計業務

《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勘察、設計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勘察、設計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所承攬工程。

(三)勘察、設計必須執行強制性標準

《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并對其勘察、設計質量負責。

(四)勘察單位提供的勘察成果必須真實、準確

《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勘察單位有關的地質、測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須真實、準確。

(五)設計依據和設計深度的規定

《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六)依法規范設計對建筑材料等的選用

《建筑法》、《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都規定,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應當注明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專業設備、工藝生產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七)依法對設計文件進行技術交底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設計單位應當就審查合格的是施工圖設計文件向施工單位作出詳細說明。設計文件的技術交底,通常的做法是設計文件完成后,通過建設單位發給施工單位,再由設計單位將設計的意圖、特殊的工藝要求,以及建筑、結構、設備等各專業在施工中的難點、疑點和容易發生的問題等向施工單位作詳細說明,并負責解釋施工單位對設計圖紙的疑問。對設計文件進行技術交底是設計單位的重要義務,對確保工程質量有重要意義

(八)依法參與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分析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設計單位應當參與建設工程質量施工分析,并對因設計造成的質量事故,提出相應的激射處理方案。

工程質量的好壞,在疑點程度上就是工程建設是否準確貫徹了設計意圖。因此,一旦發生了質量事故,該工程的設計單位最有可能在短時間內發現存在的問題,對事故的分析具有權威性。這對及時進行事故處理十分有利、對因

設計造成的質量事故,原設計單位必須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這是設計單位的法定義務。

(九)勘察、設計單位質量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建設法》規定,建筑設計單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進行設計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0 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的罰款:1、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的;2、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3、設計單位制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4、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進行設計的。有以上所列行為,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知識點三 工程監理單位相關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一)依法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禁止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工程監理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禁止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監理單位按照資質等級承擔工程監理業務,是保證監理工作質量的前提。越級監理、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擔監理業務等,將使工程監理變得有名無實,最終會對工程質量造成危害。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與施工單位轉包工程有著同樣的危害性

(二)對有隸屬關系或其他利害關系的回避

《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都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不得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

由于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成本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之間,是一種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為了保證客觀、公正執行監理任務,工程監理單位與上述單位不能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如果有這種關系,工程監理單位在接受監理委托前,應當自行回避;對于沒有回避而被發現的,建設單位可以依法及外出委托關系。

(三)監理工作的依據和監理責任

工程監理的依據是:1、法律、法規,如《建筑法》、《合同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2、有關激射標準,如《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以及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確認采用的推薦性標準等;3、設計文件,施工圖設計等設計文件既是施工的依據,也是監理單位對施工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的依據;4、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監理單位據此監督施工單位是否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義務。

(四)工程監理的職責和權限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監理單位應根據所承擔的監理任務,組建駐工地監理機構。監理機構一般由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其他監理人員組成。監理工程師擁有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以及每道施工工序的檢驗權,對檢查不合格的,有權決定是否允許在工程上使用或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五)工程監理的主要形式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對反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等檢驗等形式,對建設施工實施監理。

(六)工程監理單位質量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建筑法》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0 萬元以上100 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多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1、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2、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知識點四 政府部門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相關規定

(一)我國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制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的職責分工,負責對全國的有關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二)政府監督檢查的內容和有權采取的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履行監督檢驗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2、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3、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支持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建設工程質量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責。

(三)禁止濫用權力的行為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供水、供電、供氣、公安消防等部門或者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購買其指定的生產供應單位的建筑材料、建筑夠配件和設備。

(四)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報告制度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建設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有關單位應當在24 小時內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對重大質量事故,事故發生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事故類別和等級想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特別重大質量事故的調查程序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根據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 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以上至國務院安全監理管理部

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多超過2 小時。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五)有關質量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期限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供水、供電、供氣、公安消防等部門或者單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設單位或者事故單位購買其制定的生產供應單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責令改正。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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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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