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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Z20 10 20 法律體系和法的形式
廣義上的法律不局限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還包括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等。不同的法律的效力是不同的,掌握其相對效力的高低將有助于當事人正確選擇適用的法律。
2 Z 201021掌握法律體系
法律體系(也稱為部門法體系),是指一國的全部現行法律規范,按照一定的標準和原則,劃分為不同的法律部門而形成的內部和諧一致、有機聯系的整體。
我國的法律體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門:
一、憲法
憲法是整個法律體系的基礎,主要表現形式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此外,憲法部門還包括主要國家機關組織法、選舉法、民族區域自治法、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授權法、立法法、國籍法等附屬的低層次的法律。
二、民法
民法是調整作為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主要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下稱《民法通則》)和單行民事法律組成,單行法律主要包括合同法、擔保法、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婚姻法等。
三、商法
商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商事關系或商事行為的法律,主要包括公司法、證券法、保險法、票據法、企業破產法、海商法等。我國實行“民商合一’’的原則,商法雖然是一個相對獨立的法律部門,但民法的許多概念、規則和原則也通用于商法。
四、經濟法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經濟管理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包括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稅法等。
五、行政法
行政法是調整國家行政管理活動中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主要包括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行政監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
六、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
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系的法律,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社會保障法是調整有關社會保障、社會福利的法律,包括安全生產法、消防法等。
七、自然資源與環境保護法
自然資源與環境保護法是關于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自然資源法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節約能源法等;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環境保護法、環境影響評價法、噪聲污染環境防治法等。
八、刑法
刑法是規定犯罪和刑罰的法律,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一些單行法律、法規的有關條款也可能規定刑法規范。
九、訴訟法
訴訟法(又稱訴訟程序法),是有關各種訴訟活動的法律,其作用在于從程序上保證實體法的正確實施。訴訟法主要包括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刑事訴訟法。仲裁法、律師法、法官法、檢察官法等法律的內容也大體屬于該法律部門。
2Z201022熟悉法的形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以下簡稱《立法法》)及有關規定,我國法的形式主要包括:
一、憲法
憲法是每一個民主國家最根本的法的淵源,。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我國的憲法是由我國的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的,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與憲法相抵觸。
二、法律
法律包括廣義的法律和狹義的法律。
廣義上的法律,泛指《立法法》調整的各類法的規范性文件;狹義上的法律,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在這里,我們僅指狹義上的法律。
法律的效力低于憲法,但高于其他的法。
二、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即國務院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
行政法規的效力低于憲法和法律。
四、地方性法規
地方性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在其法定權限內制定的法律規范性文件,如
《黑龍江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北京市招標投標條例》、《深圳經濟特區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條例》等。
地方性法規具有地方性,只在本轄區內有效,其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規。
五、行政規章
行政規章是由國家行政機關制定的法律規范性文件,包括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
部門規章是由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法律規范性文件,如《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2003年3月8日國家發改委等7部委30號令)、《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2001年7月5日國家發改委等7部委令第1 2號發布)、《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2001年4月1 8日建設部令第87號發布)等。
部門規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規。
地方政府規章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律規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規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規,低于同級或上級地方性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85條規定:地方性法規、規章之間不一致時,由有關機關依照下列規定的權限作出裁決:
1.同一機關制定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關裁決;
2.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3.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
六、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對于法律的系統性解釋文件和對法律適用的說明,對法院審判有約束力,具有法律規范的性質,在司法實踐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在民事領域,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釋文件有很多,例如《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等。
七、國際條約
國際條約是指我國作為國際法主體同外國締結的雙邊、多邊協議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如《建筑業安全衛生公約》等。國際條約是我國法的一種形式,對所有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都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特別行政區法律等,也屬于我國法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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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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