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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01055熟悉建設用地使用權
建設用地使用權,指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一)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
1.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范圍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新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損害已設立的用益物權。
2.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方式
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采取出讓或者劃撥等方式。
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采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
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采取劃撥方式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關于土地用途的規定。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對建設用地上的物享有所有權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建造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權屬于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但有相反證據證明的除外。
(2)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抵押權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有權將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的,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相應的合同。使用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剩余期限。
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附著于該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一并處分。
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該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
(3)獲得補償的權利
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2條的規定對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并退還相應的出讓金。
(4)住宅用地期滿續期的權利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這個權利確保了住宅不因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而必然喪失。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2.義務.
(1)履約的義務
采取招標、拍賣、協議等出讓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負有履約的義務。
(2)支付出讓金的義務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以及合同約定支付出讓金等費用。
(3)不得改變土地用途的義務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變土地用途;需要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當依法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4)登記的義務
1)設立登記的義務
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登記機構應當向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放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2)變更登記的義務
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3)注銷登記的義務
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的,出讓人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登記機構應當收回建設用地
22201056了解物權的保護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物權的保護應當采取如下方式:
1·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2·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3·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4·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
5·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這里的物權保護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根據權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適用。
侵害物權,除承擔民事責任外,違反行政管理規定的,依法承擔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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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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