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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暫停施工
4.1 承包人暫停施工的責任
因下列暫停施工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1)承包人違約引起的暫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暫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暫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
(5)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由承包人承擔的其他暫停施工。
4.2 發包人暫停施工的責任
由于發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誤的,承包人有權要求發包人延長工期和(或)增加費用,并支付合理利潤。
4.3 監理人暫停施工指示
(1)監理人認為有必要時,可向承包人作出暫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應按監理人指示暫停施工。不論由于何種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暫停施工期間承包人應負責妥善保護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2)由于發包人的原因發生暫停施工的緊急情況,且監理人未及時下達暫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暫停施工,并及時向監理人提出暫停施工的書面請求。監理人應在接到書面請求后的24小時內予以答復,逾期未答復的,視為同意承包人的暫停施工請求。
4.4 暫停施工后的復工
(1)暫停施工后,監理人應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采取有效措施積極消除暫停施工的影響。當工程具備復工條件時,監理人應立即向承包人發出復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復工通知后,應在監理人指定的期限內復工。
(2)承包人無故拖延和拒絕復工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因發包人原因無法按時復工的,承包人有權要求發包人延長工期和(或)增加費用,并支付合理利潤。
4.5 暫停施工持續56 天以上
(1)監理人發出暫停施工指示后56 天內未向承包人發出復工通知,除了該項停工屬于第12.1 款的情況外,承包人可向監理人提交書面通知,要求監理人在收到書面通知后28天內準許已暫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繼續施工。如監理人逾期不予批準,則承包人可以通知監理人,將工程受影響的部分視為按第15.1(l)項(即變更)的可取消工作。如暫停施工影響到整個工程,可視為發包人違約,應按第22.2 款(即發包人違約)的規定辦理。
(2)由于承包人責任引起的暫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監理人暫停施工指示后56 天內不認真采取有效的復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誤,可視為承包人違約,應按第22.1 款的規定(即承包人違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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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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