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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建造師考試法規相關知識資料:講義精選(3)
2Z201102熟悉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管理規定
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9條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延期手續。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未發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經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不再審查,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延期3年”。
重點解析:
記住數據。
2Z201110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2Z201111掌握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九)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的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6條第1款規定,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在工程實踐中,部分建設單位忽視竣工驗收的重要性,未經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即將工程提前交付使用。這種不規范的行為很容易產生質量問題,并會在發承包雙方之間就質量責任歸屬問題產生爭議。《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6條第3款明確規定:“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如果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將承擔法律責任:
1.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3.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這是因為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的最低保修期限是設計的合理使用年限。
重點解析:
1.對第16條第3款中建設單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需要掌握。
2.而對于其后的司法解釋須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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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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