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2012年二級建造師考試課程全面的了解二級建造師考試教材的相關重點,小編特編輯匯總了2012年二級建造師考試輔導資料,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評標委員人會中標人的法律責任
1.評標委員會法律責任
(1)評標委員會成員在評標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標程序正常進行,或者在評標過程中不能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評標.并處l萬元以下的罰款。
(2)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并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所列違法行為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中標人法律責任
(1)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招標投標法》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5‰以上lO‰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2)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3)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取消其2~5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安全生產法的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規定的除外。
●工程建設單位的安全生產保證
1.生產經營單位保障安全生產的必備條件是:具備《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確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2.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職責:體現在生產責任制、操作規程、投入、檢查安全生產工作、應急救援預案、事故報告6個方面
3.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基本要求(該部分內容非常細.下面列出的僅為部分主要內容,其余內容請大家自行認真學習)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投入要保證(用于培訓、配備人員、保險及設施)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要求: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特種作業人員要考核、培訓合格才能上崗
·安全生產三同時制度
·安全生產規程:共13條
特種作業人員范圍:在《安全生產法》的第23條作了規定。
附注:主要負責人指的是:單位的一把手。即董事長、經理、廠長
●從業人員安全生產中的權利
(1)知情權
(2)建議權。
(3)批評權和檢舉、控告權。
(4)拒絕權
(5)緊急避險權
(6)依法向本單位提出要求賠償的權利
(7)獲得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權利
(8)獲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權利
有8種權利,每種權利中含有具體的內容。
2.義務
(1)自律遵規的義務
(2)自覺學習安全生產知識的義務
(3)危險報告的義務: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報告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1.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統一監督管理,并依法接受國家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國務院鐵道、交通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職責分工,負責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2.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處理
(1)報告程序:
·現場有關人員一本單位負責人一上報給以下有關部門: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
(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需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按規定上報
·分包單位一總包單位一逐級上報(程序同上)
·特大事故發生后,省級人民政府應迅速、如實發布事故信息
(2)現場救援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
·施工單位建立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施工單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制定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總包單位統一組織編制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總包、分包單位各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事故發生后.各有關單位、部門應當迅速趕往現場,組織事故救援;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事擴大,保護事故現場
(3)事故調查的有關規定
.發生人員輕傷、重傷事故。由企業負責人或指定人員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調查 .
.死亡事故由企業主管部門會同現場所在市有關部門進行調查
.重大傷亡事故由省企業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
.特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或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國務院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調查
(4)現場勘察:
.基本要求:及時、全面、細致、準確、客觀
.主要內容:制作筆錄、實物拍照、現場繪圖
(5)事故調查分析及結論
.原則:實事求是、尊重科學
.事故性質分類:分為責任、非責任、破環事故三種
.事故調查的步驟:直接原因一問接原因一確定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者
.主要程序: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一查找事故的原因一確定事故的性質一找出防范措施。
·爭議解決辦法:勞動管理部門提出結論性意見一報上級勞動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處理一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6)施工傷亡事故處理
·時間要求:一般情況90日內結案(調查階段60天內+處理階段30天內),特殊情況180日內結案
·對于特大安全事故,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可對有關責任人員作出處理決定(煤礦接連出事,陜西省副省長記過處分)
·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由發生事故的企業及其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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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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