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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二級建造師考試法律制度之物權法(2)

發表時間:2012/2/14 11:47:34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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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2012年二級建造師考試課程全面的了解二級建造師考試教材的相關重點,小編特編輯匯總了2012年二級建造師考試輔導資料,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22201053掌握留置權

留置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變賣、拍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擔保方式。

債權人就是留置權人。動產被留置的債務人就是留置人。被留置的財產就是留置物。

1.留置財產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這里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2.留置權人的權利

(1)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

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收取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2)留置權人的優先受償權

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3.留置權的實現

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兩個月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留置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22201054熟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一、不動嚴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一)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行為的生效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二)不動產登記與合同效力的關系

不動產登記表示的是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行為的生效。而合同的生效表示的是合同當事人就合同的內容達成了一致意見并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而使合同對當事人產生了約束力。

合同生效與不動產登記是兩個不同的事件。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可能進行了不動產登記而使得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行為生效。也可能沒有進行不動產登記而使得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行為不生效。此時,當事人需要為未能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而承擔違約責任。

《物權法》的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兩者之間的關系: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三)預告登記

正是由于合同的效力與不動產登記行為,即與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行為的生效不存在必然的聯系,可能導致當事人即使簽訂了合同也無法實現物權,《物權法》規定了預登記制度來保障當事人的權利的實現。

《物權法》第20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二、動產交付

(一)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行為的生效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由于這種交付經常是一種私下的行為,不容易為外界所知曉,所以,當事人可能利用這一點規避自己應當履行的義務。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物權法》規定,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二)動產物權生效的特殊情形

除了交付動產之外,《物權法》還規定了其他幾種特殊的動產物權生效的情形:

1.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依法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

2.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3.動產物權轉讓時,雙方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三、關于物權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行為生效的其他規定

《物權法》還對上面一般情形之外的特殊情形作出了規定。對于這些情形享有不動產物權的,處分該物權時,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

2.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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