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材解讀】
一、物權的法律特征
(1)物權是支配權;(2)物權是絕對權;(3)物權是財產權;(4)物權具有排他性。
二、物權的種類
三、土地所有權
土地所有權是國家或農民集體依法對歸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絕對性的權利。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五、地役權
1.地役權的概念
地役權,是指為使用自己不動產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不動產的權利。
2.地役權的設立
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地役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2)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3)利用目的和方法;(4)利用期限;(5)費用及其支付方式;(6)解決爭議的方法。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3.地役權的變動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受讓人同時享有地役權。
六、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消滅和保護
1.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消滅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2.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動產物權以占有和交付為公示手段。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3.物權的保護
物權的保護,是指通過法律規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物權人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對其財產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利的制度。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七、建設工程債的發生根據合同;侵權;無因管理;不當得利。
八、建設工程債的常見種類
【命題考點】
物權的特征;物權的種類;地役權;物權的設立和轉讓;建設工程債的發生根據。
【分析預測】
(1)物權的種類。
(2)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3)判斷某一行為的實施是否構成債權債務關系。
(4)判斷某一行為的實施屬于何種債的發生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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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vst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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