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考生更好的復習2011年一級建造師考試,此處特地整理編輯了2011年一級建造師考試中建設工程經濟輔導資料,希望可以對參加2011年一級建造師考試的各位同學有所幫助!
81、安裝一切險的被保險人:承包商;業主;制造商或供應商;技術咨詢顧問;信貸機構;待安裝構件買受人。
82、安裝險保險標的:安裝的機器及安裝費;安裝工程使用的承包人的機器、設備。
83、附帶投保的土木建筑項目(土木不超過總價的20%,整個項目按安裝險投保;20%和50%之間,該部分按建筑險投保;超過50%,整個項目按建筑險投保)。
84、安裝險承保:除建筑險中規定的內容外;短路、過電壓、電弧;超壓、壓力不足、和離心力引起的斷裂;其他意外事故(進入異物或因安裝地點的運輸引起的)。
85、安裝險除外責任:結構、材料或在車間制作方面的錯誤;被保險人或其派遣人員蓄意破壞或欺詐行為;功力或效益不足遭致合同罰款或其他非實質性損失;戰爭或其他類似事件,民眾運動或因當局命令而造成;罷工和騷亂;原子核裂化或核輻射。
86、安裝險,自投保工程的動工日(如果包括土建任務)或第一批被保險項目卸至施工地點時(以先發生為準)開始。終止日可以是安裝完畢驗收通過之日或保險物所列明的終止日,以先發生者為準。也可延展至為期一年的維修期滿日。
87、對考核期的保險責任一般不超過3個月(連續時間),若超過3個月,應另行加收費用。舊機器設備不負考核期的保險責任,不承擔其維修期的保險責任。
88、安裝險保險金額:物質損失、第三者責任。
89、勞動合同應當書面形式訂立。條款: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90、無效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用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從訂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91、勞動合同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92、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反紀律或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造成重大損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93、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94、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其他情形。
95、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
96、環境保護原則:經濟建設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規劃、實施、發展的三同步方針和經濟效益、環境效益、社會效益的三統一方針);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污染者付費;政府對環境質量負責;依靠群眾保護環境97、露天堆放冶煉渣、化工渣、燃煤灰渣、廢物礦石、尾礦和其他固體廢愉,應設置專用場所并須符合環保標準;
98、施工單位須在開工15天以前向所在地縣以上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該工程采取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情況。
99、可以直接發包的工程建設勘察、設計項目:特定的專利或專有技術;建筑藝術造型有特定要求;國務院規定的其他。
100、企業變更的形式有轉產、停產整頓、合并、分立和企業其他重要事項的變更。企業的權利、義務不能因企業的變更而消失。在企業變更的情況下,原企業的權利、義務由變更后的企業享有或者承擔。企業合并、分立時,必須依法清理債權、債務,合并、分立前企業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分立后的企業享有和承擔。企業變更應依法到登記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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