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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1024投資回收期分析
一、概念
投資回收期也稱返本期,是反映技術方投資回收能力的重要指標,分為靜態投資回收期和動態投資回收期,通常只進行技術方靜態投資回收期計算分析。
技術方案靜態投資回收期是在不考慮資時間價值的條件下,以技術方案的凈收益回收其總投資(包括建設投資和流動資金)所要的時間,一般以年為單位。靜態投資回收期宜從技術方案建設開始年算起,若從技術案投產開始年算起,應予以特別注明。從建設開始年算起,靜態投資回收期(Pt)的計公式如下:
二、應用式
靜態投資回收期可借助技術方案投資現流量表,根據凈現金流量計算,其具體計算又分以下兩種情況:
1.當技術方案實施后各年的凈收益(即現金流量)均相同時,靜態投資回收期的計算公式如下:
倒數。
2.當技術方案實施后各年的凈收益不相同時,靜態投資回收期可根據累計凈現金流量求得(如圖12101024所示),也就是在技術方案投資現金流量表中累計凈現金流量由負值變為零的時點。其計算公式為:
三、判別準則
將計算出的靜態投資回收期P,與所確定的基準投資回收期P,進行比較。若Pt≤Pc,表明技術方案投資能在規定的時間內收回,則技術方案可以考慮接受;若Pt>Pc,則技術方案是不可行的。
四、優劣
靜態投資回收期指標容易理解,計算也比較簡便,在一定程度上顯示了資本的周轉速度。顯然,資本周轉速度愈快,靜態投資回收期愈短,風險愈小,技術方案抗風險能力強。因此在技術方案經濟效果評價中一般都要求計算靜態投資回收期,以反映技術方案原始投資的補償速度和技術方案投資風險性。對于那些技術上更新迅速的技術方案,或資金相當短缺的技術方案,或未來的情況很難預測而投資者又特別關心資金補償的技術方案,采用靜態投資回收期評價特別有實用意義。但不足的是,靜態投資回收期沒有全面地考慮技術方案整個計算期內現金流量,即只考慮回收之前的效果。不能反映投資回收之后的況,故無法準確衡量技術方案在整個計算期內的經濟效果。所以,靜態投資回收期作為技術方案選擇和技術方案排隊的評價準則是不可靠的,它只能作為輔助評價指標,或與其他評價指標結合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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