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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標底、投標報價和成本之間的關系
我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能夠滿足招標文件各項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這個“成本”的概念是什么,如何在招標投標時判定某一投標價格低于成本?標底、投標報價、成本之間的關系是一個什么樣的關系?這些問題以前總是被忽視,但確實是比較重要的問題。
一、我們要明確在建筑市場中實行招標投標制度所要達到的主要目標。
在建筑市場中采用招標投標方式,最明顯的表現就是建筑產品供給者(即施工企業)之間的競爭,而這種競爭最直接、最集中的表現,則是價格上的競爭。通過建筑產品供給者相互之間的競爭降低建筑產品的價格,無疑有利于需求者(業主)節約投資、提高投資效益。從業主對施工企業的選擇來看,其基本出發點是“擇優”。一般而言,業主希望所選擇的施工企業報價較低、工期較短、具有生產質量較好的建筑產品的能力;同時,為了盡可能減少和避免業主、自身的風險,還希望施工企業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和財務狀況。但是,這種競爭并不是無規則、無限制的。任何產品的價格與其價值都有著一定的內在聯系,成本是價格的最低限。施工企業為了維持簡單再生產和擴大再生產還需要獲得一定的利潤,也就是說,施工企業之間的價格競爭并不是簡單的“讓利”行為。否則,將導致社會勞動所創造的價值在不同部門和企業之間的不合理轉移,由此而實現的交換是不平等交換。因此,施工企業之間的價格競爭應當主要是通過不同施工企業個別勞動消耗水平之間的競爭來實現,這也是在建筑市場中實行招標投標制所要達到的主要目標。
二、招標投標的最終效果
不同施工企業的個別勞動消耗水平總是有差異的,通過招標投標,一般總是在特定建筑產品上個別勞動消耗水平最低或接近最低的施工企業獲勝。不同施工企業個別勞動消耗水平競爭的結果自然是優勝劣汰,這正是招標投標的宗旨。凡是總體個別勞動消耗水平低于社會平均勞動消耗水平的施工企業,就能繼續生存、發展、擴大生產能力;反之,那些總體個別勞動消耗水平高于社會平均勞動消耗水平的施工企業,就將停滯、萎縮、直至淘汰。其結果將對原有生產力資源進行合理的重新組合,有利于促進全社會勞動生產率水平的提高。因此在建筑市場中通過招標投標方式選擇施工企業,可以促使施工企業為了企業的生存和發展,不斷提高勞動生產率,不斷提高企業的管理永平,從而提高整個社會勞動生產率水平,這真是招標投標的最終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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