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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201080 施工企業項目經理的工作性質、任務和責任
1Z201081施工企業項目經理的工作性質
2003年2月27日《國務院關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國發[2003]5號)規定:“取消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核準,由注冊建造師代替,并設立過渡期”。
建筑業企業項目經理資質管理制度向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過渡的時間定為五年,即從國發[2003]5號文印發之日起至2008年2月27日止。過渡期內,凡持有項目經理資質證書或者建造師注冊證書的人員,經其所在企業聘用后均可擔任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過渡期滿后,大、中型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必須由取得建造師注冊證書的人員擔任;但取得建造師注冊證書的人員是否擔任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由企業自主決定。
在全面實施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后仍然要堅持落實項目經理崗位責任制。項目經理崗位是保證工程項目建設質量、安全、工期的重要崗位。
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經理(以下簡稱項目經理),是指受企業法定代表人委托,對工程項目施工過程全面負責的項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項目上的代表人。
建造師是一種專業人士的名稱,而項目經理是一個工作崗位的名稱,應注意這兩個概念的區別和關系。取得建造師執業資格的人員表示其知識和能力符合建造師執業的要求,但其在企業中的工作崗位則由企業視工作需要和安排而定(圖1Z201081)。
在國際上,建造師的執業范圍相當寬,可以在施工企業、政府管理部門、建設單位、工程咨詢單位、設計單位、教學和科研單位等執業。
在國際上,施工企業項目經理的地位、作用以及其特征如下:
1.項目經理是企業任命的一個項目的項目管理班子的負責人(領導人),但它并不一定是(多數不是)一個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項目上的代表人,因為一個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項目上的代表人在法律上賦予其的權限范圍太大;
2.項目經理的任務僅限于主持項目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務是項目目標的控制和組織協調;
3.在有些文獻中明確界定,項目經理不是一個技術崗位,而是一個管理崗位;
4.項目經理是一個組織系統中的管理者,至于是否他有人權、財權和物資采購權等管理權限,則由其上級確定。
我國在施工企業中引入項目經理的概念已多年,取得了顯著的成績。但是,在推行項目經理負責制的過程中也有不少誤區,如:企業管理的體制與機制和項目經理負責制不協調,在企業利益與項目經理的利益之間出現矛盾;不恰當地、過分擴大項目經理的管理權限和責任;將農業小生產的承包責任機制應用到建筑大生產中,甚至采用項目經理抵押承包的模式,抵押物的價值與工程可能發生的風險極不相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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