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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一建水利工程實務章節考點:水利水電工程項目法人分包管理職責
一、轉包和違法分包的法律法規限制
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是禁止轉包,雖然不禁止分包,但對分包的管理有關主管部門是有具體規定的,如果分包行為違反具體規定,則是違法分包。
二、《水利建設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規定》(水建管[2005] 304號)對項目法人分包管理職責的要求
(15年案例)
1.水利部負責全國水利建設工程施工分包的監督管理工作。
2.各流域機構和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有管轄權的水利建設工程施工分包的監督管理工作。
3.水利建設工程的主要建筑物的主體結構不得進行工程分包。
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將造成下游災害或嚴重影響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壩、泄洪建筑物、輸水建筑物、電站廠房和泵站等。
主要建筑物的主體結構,由項目法人要求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或招標文件中明確。
4.在合同實施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法人可向承包人推薦分包人:
(1)由于重大設計變更導致施工方案重大變化,致使承包人不具備相應的施工能力;
(2)由于承包人原因,導致施工工期拖延,承包人無力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合同任務;
(3)項目有特殊技術要求、特殊工藝或涉及專利權保護的。
處理方法:
(1)如承包人同意,則應由承包人與分包人簽訂分包合同,并對該推薦分包人的行為負全部責任。
(2)如承包人拒絕,則可由承包人自行選擇分包人,但需經項目法人書面認可。
5.項目法人一般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但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如承包人無力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合同中的應急防汛、搶險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項目,項目法人經項目的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可根據工程技術、進度的要求,對該應急防汛、搶險等項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
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與其分包工作有關的一切索賠、訴訟和損失賠償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對項目法人負責,承包人不對此承擔責任。職責劃分可由承包人與項目法人簽訂協議明確。
6.發包人或其委托的監理單位要對承包人和分包人簽訂的分包合同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例題·案例題節選】
【2015】某新建水庫工程由混凝土面板堆石壩、溢洪道、引水發電系統等主要建筑物組成。承包人甲中標承擔該水庫工程的施工任務,施工過程中發生如下事件:
事件一:由于異常惡劣天氣原因,工程開工時間比原計劃推遲,綜合考慮汛前形勢和承包人甲的施工能力,項目法人直接指定圍堰工程由分包人乙實施。承包人甲同時提出將混凝土面板澆筑分包給分包人丙實施的要求,經雙方協商,項目法人同意了承包人甲提出的要求,并簽訂協議,協議中要求承包人甲對兩個分包人的行為向項目法人負全部責任。
【問題】
根據《水利建設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規定》(水建管[2005]304號),指出事件一中項目法人行為的不妥之處,并說明理由。
【參考答案】
不妥1:對圍堰工程的分包,項目法人直接指定分包人。理由:對于指定分包,必須經項目的上級主管部門同意方可指定分包人。
不妥2:項目法人同意承包人甲提出的要求(或同意混凝土面板澆筑分包給分包人丙實施)。理由:混凝土面板作為主要建筑物的主體結構,不得進行工程分包。
不妥3:協議中要求承包人甲對兩個分包人的行為向項目法人負全部責任。理由:指定分包人乙直接對項目法人負責;混凝土面板澆筑為違法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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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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